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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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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自动失效。

2、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是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客人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足浴场所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

5、环境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个,足浴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

(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30m (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新风口取风)

(3)若开设在其他场所内,应单独设置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

(4)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

(5)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厕所应配备的排风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设置座式便器的必须提供一次性垫圈。更衣箱(橱)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

6 用品用具要求

(1)供足浴用的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2)足浴桶应浸泡消毒。

(3)茶具、毛巾、拖鞋等公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数量不低于2套/修脚师。 (5)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6)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7)足浴场所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8)足浴场所应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消毒器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卫生用品

7、从业人员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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