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物流保险中物流经营人的法律雌 杜对于物流保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 定义。有人认为,物流保险是指对物流活动过程当 中各个主要环节运作风险的保障和理赔。笔者认 为,这个定义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目前的物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物流保险囊括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全部保险,既 江 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 此,虽然货方(或委托方)将货物交给了物流企 业,但是物流方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货物所有 权仍然掌握在货方(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手中, 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责任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 任保险,是相对于货运险体系而言处于另一个体系 的保险。物流货物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 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 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本身,物流保险的保险 标的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货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 损失的风险负责。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 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FOB、 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方之间 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越过船舷 后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一般应由买 物流经营人在物流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1.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货物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方(第二方物流)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 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 偿货物损失的风险。总之,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 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物流货物保险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货方和保险公司。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1)物流经营人是保险1人兼业代理人 48 CWT中国水运2008・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栏目编辑:张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 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保险领域有保险代理 人,其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 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 的标的是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第三人的责任而不是货物实 体财产本身,货物所有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 系的当事人,该险种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第三方物 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承担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全 部法律后果。 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 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 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 物流经营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 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 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 兼业代理等形式。 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 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 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 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 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 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 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 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经营人是货物所有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 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如CIF、CIP等)的贸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 常的事情。例如,在CFR贸易方式中本应由买方负责办理 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 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 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 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 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 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法律关系。 后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 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代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 提供出/:1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 行投保。这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 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委托第三方物流 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 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 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 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 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 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2.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责任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经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 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当由于第三方物流 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代位求偿理论 在物流保险中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 物流经营人通常以两种身份参与业务操作,即代理人 和缔约当事人。如何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区分和认定这两 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身份,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标准,而是 应取决于每种情况的具体事实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常 用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收入取得的方式,是收取固定费率的 佣金还是从保险差价中获得利润;是否以自己名义签发投保 人性质的保单;在合同中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否有明 确的约定,或实际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以往 业务操作的习惯作法。 首先看合同,合同中如果约定是代理那就是代理,如 果约定是一次统包的价格那他就是投保人。其次,按照航 运实践,如果挣佣金的就是代理,挣差价的就是投保人。 但实践中有时物流经营人有双方代理之嫌,对一方收取佣 金,而同时对另一方收取差价,此时如何判断应视具体情 况而定。 物流经营人常见的地位按照法律原理理解是比较容易 的,一般由委托方和物流经营人构成。代理关系的成立必 须由一方提出委托,并经另一方接受才算成立。这种关系 一经确定,委托方与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委托与 被委托的关系。有关双方的责任、义务由双方订立的代理 合同来确定。在确定了物流经营人与第一方、第二方或其 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其法律责任确定也在明理当中了。 可归纳为: 物流经营人在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时未公开委托方是谁. 此种情况一旦在物流过程当中对其他人的商品、财产、服 务产生过失责任时,则直接由物流经营人承担责任。 物流经营人在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时说明仅代表第一方或者 第二方,如在订立的合同中“仅作为XX的代理人”,此种 情况下,一旦在物流过程中对其他人产生过失责任,其他 人只能对第一方或者第二方追究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物流经营人只有在物流责任保险中才是保 险合同的当事人,须独立地承担合同的义务。而在物流货 物保险中一般是处于保险代理人或者货主受托人的法律地 位,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或货主承担,物流经营 人只在代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认清物 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 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CWT中国水运2008.7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