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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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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缩小 放大+ 2011-03-29

沪安监管职安〔2011〕47号

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业健康管理,现就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对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前期预防

(一)作业场所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二)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等清洁卫生设施。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职业危害防控的规定。

(四)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或变更申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30日内完成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五)使用有毒物品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三、过程控制

(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避免直接操作。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

(二)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2.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供给作业场所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回风送入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

4.使用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运转有效。

5.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6.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7.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避免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

8.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

9.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防毒排毒装置及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10.涂胶、修补、擦色、晾漆、烘干箱(室)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手工打磨、调漆、喷漆、涂胶、擦色、烘干等各工序应隔离设置。

11.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三)应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五)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2.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3.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5.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六)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按照《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要求,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八)应备齐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产品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说明书应建档保存。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盛放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四、管理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粉尘作业防护管理、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等制度;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喷漆作业、喷漆作业设备清洗和维护等操作规程;

(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三)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应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说明职业危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二)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三)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相关要求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域如油漆调配和喷涂等就近设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物资,并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及时更新。

附件:1.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情况

2.2011年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监督检查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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