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影响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地面水体的大小规模: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 大河:≥150m3/s; 中河:15~150m3/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 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25km2; 中湖(库):2.5~25km2; 小湖(库):<2.5km2。 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50km2; 中湖(库):5~50km2; 小湖(库):<5km2。
不同评价等级,各类水域调查时期: 河流、河口、湖泊、水库 海 湾
当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一、二级评价的各类水域应调查丰水期,若时间允许,三级评价也应调查丰水期。
冰封期较长的水域,且作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渔业用水时,应调查冰封期的水质、水文情况。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原则
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
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它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
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只在一个时期内进行(此时的水质资料应尽量采用水团追踪调查法取得)。它与水质调查的次数不要求完全相同,在能准确求得所需水文要素及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的前提下,尽量精简水文测量的次数和天数。
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
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式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纵断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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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限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二 级 三 级 条件许可,可调查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一般情况,可只在况,可只调查枯水期限和平水期;枯水期限调查 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
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 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 水深 流向 流速及其分布 横断面 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 潮差和历时等。
湖泊、水库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评价等级 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附平面图),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成及稳定时间)等。
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 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 盐度和温度造成成的分层情况,水温 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限等。。
需要预测建设项目的面源污染时,应调查历年的降雨资料,并根据预测的需要对资料统计分析。
污染源调查:包括两类:点污染源(简称点源)和非点污染源(简称非点源或面源)。
点源的调查原则:a.以搜集现有资历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例如在评价改、扩建项目时,对此项目改、扩建前的污染源应详细了解,常需现场调查或测试。b.点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成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例如位于建设项目的排水与受纳河流的混合过程段以内,并对预测计算可能有影响的情况。
点源调查的内容:
a.点源的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还是集中排放)。
b.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
c.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
d.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事故状况等。
非点源调查的原则:基本上采用间接搜集资历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非点源调查的内容:
a.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即主要污染源,要求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几何形状、堆放厚度)、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
b.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式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c.排放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度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在通过搜集或实测以取得污染源资料时,应注意其与受纳水域的水文、水质特点之间的关系,以便了解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自净情况。
水质调查:
水质调查的原则:应尽量得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水质参数的选择: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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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当受纳水域的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且评价等级为一、二级时,应考虑调查水生生物和底质。水生生物方面:浮游动杆物、藻类、底栖无脊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水生生物群落结构等。
底质方面:主要调查与拟建工程排水水质有关的易积累的污染物。
水质取样断面及取样点的原则与方法 河流
a.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并适当考虑其它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
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b.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取样垂线的确定:
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有较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照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c. 水样的对待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即在该断面上同各处所取的水样混匀成一个水样。
河口
a.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b.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同河流部分。 c.水样的对待:同河流部分。 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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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在湖泊、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映源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 时:一级评价每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级评价 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三级评价 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 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小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各级评价均为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b.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水库)有无温度分层现象,如无资料可供调查,则先测水温。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5m处测水温,以下每隔2m水深测一个水温值,如发现两点间温度变化较大时,应在这两点间酌量加测几点的水温,目的是找到斜温层。找到斜温层后,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小型、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c. 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水库: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各类水域水质调查取样的次数
河流:a.每期调查一次,每次调查三四天;b. 至少有一天对所有已选取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
c. 其它天数根据预测水温时,配合水文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d. 不预测水温时,只在采样时测水温;在预测水温时,要测日平均水温,一般可采用每隔6小时测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温;e. 一般情况,每天每个水质参数只取一个样,在水质变化很大时,应采用每间隔一定时间采样一次的方法。
湖泊、水库:a.每期调查一次,每次调查三四天;b.至少有一天对所有已选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c. 其它天数根据预测需要,配合水文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d. 表层溶解氧和水温每隔6小时测一次,并在调查期内适当检测藻类。
河口:a.在所规定的调查时期中,每次调查三四天,一次在大潮期,一次在小潮期;每个潮期的调查,均应分别采集同一天的高、低潮水样;各监测断面的采样,尽可能同步进行;
b. 两天调查中,要对已选定的所有水质参数取样;c. 在不预测水温时, 办在采样时测水温;在预测水温时,要测日平均水温,一般可采用每隔4~6小时测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漫无边际。
海湾:a. 在所规定的水质调查时期中每期调查一次,每次调查三四天;b. 至少有一天在大潮期,另一天在小潮期,对所有已选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c.其它天数根据预测需要,配合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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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d.所有的水质参数每天在高潮和低潮时各取样一次;e.在不预测水温时,只在采样时测水温;在预测水温时,每间隔2~4小时测水温一次。
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动状况,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用水时期,如用水量大则类似河流,用水量小时则类似狭长形水库。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以及水质调查的取样次数告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河口水样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则与方法依水样的盐度而不同。水样盐度<3‰者,按河流、湖泊、水库中水样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则与方法执行;水样盐度≥3‰者,按海水执行。
水质参数评价方法:
标准指数法: 单项水质参数i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Si,j=ci,j/csi. DO的标准指数为:DOf468/(31.6T)
DOSDO,jDOffDODOjs,DOjDOs.SDO,j109
DODOjs,DOjDOs.
pH的标准指数为:
SpH,j7.0pH7.0pHjsd,pHj7.0. SpH,jpHpHjsu7.07.0,pHj7.0..
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所定的水体功能,结合建设项目的特性确定其预测的原则、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当水生生物保护对地面水环境要求较高时(如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应简要分析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预测范围和预测点的布设:
地面水环霁预测的范围与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特殊情况也可以略大)。确定预测范围的原则现状调查相同。
在预测范围内应布设适当的预测点,通过参测这些点所受的环境影响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对该范围骨地面水环境的影响。预测点的数量和预测的布设应根据受纳水体和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确定。
虽然在预测范围以外,但估计有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用水地点,也应设立预测点。
环境现状监测点应作为为预测点。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和水质突然变化处的上、下游,重要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预测点。当需要预测河流混合过和段的水质时,应在该段河流中布设若干预测点。
当拟预测溶解氧时,应预测最大亏氧点的位置及该点的浓度, 但是分段预测的河段不需要预测最大亏氧点。
排放口附近常有局部超标区,如有必要可在适当水域加密预测点,以便确定超标区的范围。 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响时期的划分和预测地面水环境影响的时段:
所有建设项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
大型建设项目应根据该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和评价等级、受纳水体特点以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该阶段的环境影响。同时具备如下三个特点的大开支建设项目应预测建设过程阶段的环境影响。
a.地面水水质要求较高, 如要求达到Ⅲ类以上;b.可能进入地面水环境的堆积物较多或土方量较大;c.建设阶段时间较长,如超过一年。
建设过程阶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水土流失和堆积物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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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和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矿山开发项目一般应预测此种环境影响。
服务期满后地面水环境影响主要来源于水土流失所产生的悬浮物和以各和形式存在于废渣、废矿中的污染物。
地面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自净能力最小的时段通常在枯水期(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要求考虑水量的保证率),个另水域由于面源污染严重也可能在丰水期。自净能力一般的时段通常在平水期。冰封期的自净能力很小,情况特殊,如果冰封期较长可单独考虑。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
评价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加紧预测建设项目在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间封存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此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或评价等级为二级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以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
污水排放量、排放速度相对于水体来说过大,而预测范围又距排放口较近时,应考虑污水排放的动量和浮力作用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筛选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应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筛选和确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建设过程、生产运行(包括正常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服务期满后各阶段均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拟预测水质参数,彼此不一定相同。
对河流,可以按下式将水质参数排序后从中选取:ISEcpQp(csch)Qh
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参数的影响越大。
河流简化: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弯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
河流的断面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大中河流中,预测河段弯曲较大(如其最大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否则可以简化为平直河流。
大中河预测河段的断面形状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考虑。
大中河流断面上水深变化很大且评价等级较高(如一级评价)时,可以视为非矩形河流并应调查其流场,其它情报况均可简化为矩形河流。小河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
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质有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在急剧变化之处分段,各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河网应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江心洲、浅滩等均可按无江心洲、浅滩的情况对待。
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评价等级为二级时,可以按无江心洲对待;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江心洲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江心洲较水时可不考虑。
江心洲位于混合过程段、可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等级为一级时也可以采用数什模式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人工控制河流根据水流情况可以视其为水库,也可视其为河流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河口简化:河口包括河流汇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 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可以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
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除个别要求很高(如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情况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和情况,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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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河流汇合部可以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
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其环境影响。 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 湖泊、水库: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湖 (库)等三种情况进行。
评价等级为一级时,中湖(库)可以按大湖(库)对待,停留时间较短时也可以按小湖(库)对待。评价等级为三级时,中湖(库)对待,停留时间很长时也可以按大湖(库)对待。评价等级为二级时,如何简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深>10m且分层期较长(如>30天)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
珍珠串湖泊可以分为若干区,各区分别按上述情况简化。
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要素变化较大时还可以进步分段。
不规则形状的别有用心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
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 污染源简化:按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按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
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近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两排放口间距较远时,可分别单独考虑。
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近时,可以简化成一个,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两排放口间距较远时,可分别单独考虑。
当评价等级为一、二级并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 可以简化面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如不是可分别单独考虑。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以简化为面源。 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混合过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
混合过程段的长度:L(0.4B0.6a)Bu(0.058H0.0065B)(gHI)1/2
持久性污染物充分混合段采用河流完全混合模式: c(cpQpchQh)/(QpQh)非持久性污染物充分混合段采用S-P模式:
xcc0expK1...........................(25)86400uDK1c0K2K1xexpKexpK186400uK2lnK1D0K2K11c0K1p2D0expK86400ux2......(26)86400uxxc86400uK2K1p..................(27)c0(cpQchQh)/(QpQh).......................(28)pD0(DpQDhQh)/(QQh)................(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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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作用明显的河流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托马斯模式:
cexpx(K1K3)...................................................(40)86400uxexp(KK)1386400uK1c0D0expK(K1K3)xexpK286400uuK2DK22........(41)86400uxxc(K1pK2lnK3)K1Kp3K2(K1KK1(K1K2)D0...................(42)K3)c03c0(c0QchQh)/(QpQh)........................................(43)pD0(D0QDhQh)/(QQh)....................................(44)混合系数示踪试验测定:
示踪物质有无机盐类(NaCl、LiCl)、萤光染料(如工业碱性玫瑰红)和放射性同位素等,满足下要求:a.具有在水体中不沉降、不降解,不产生化学反应的物性;b.测定简单准确;c.经济;d.对环境无害。
示踪物质的投放方式有瞬时投放、有限时段投放和连续恒定投放。连续恒定投放时,其投放时间(从投放到开绐取样的时间)应大于1.5xm/u(xm为投放点到最远取点的距离)。瞬时投放具有示踪物质用时少,作业时间短,投放简单,数据整理容易等优点.
面源的环境影响预测:
主要是指建设项目在各生产阶段由于雨径流或其它原因从一定面积上向地面水环境排放的污染源,建设项目面源主要有水土流失面源(因水土流失而产生的面源)、堆积物面源(露天堆放原料、燃料、废渣、废充物等以及垃圾堆放场因冲刷和淋溶而产生面源)和降尘面源(大气降尘直接落于水体而产生的面源)。
矿山开发项目应预测其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的面源环境影响。其影响主要来自水土流失所产生的悬浮物和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废矿、废渣、废石中的污染物。建设过程阶段是否预测视具体情况而定。
某些建设项目(如冶炼、火力发电、初级建筑材料的生产)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废充物(以下统称为堆积物)较多。这种情况应预测其堆积物面源的环境影响,该影响主要来自降雨径流刷或淋溶堆积物产生的悬浮物及有毒有害成分。
某些建设项目(如水泥、化工、火力发电)向大气排放的降尘较多。对于距离这些建设项目较近且要求保持Ⅰ、Ⅱ、Ⅲ、类水质的湖泊、水库、河流,应预测其降尘面源的环境影响。此影响主要来自大气降尘及其所含的有毒有害成分。
需要进行建设过程阶段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建设项目应预测该阶段的面源影响。
水土流失面源和堆积面源主要考虑一定时期内(例如一年)全部降雨所产生的影响,也可以考虑一次降雨所产生的影响。一次降雨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降雨类型和环保要求选择。所选择的降雨应能反映产生面源的一般情况,通常其降雨频率不宜过小。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
原则: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
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只得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基本资料:水域功能是基本资料;所采用的水质标准应与环境现状评价相同。河道断流应由环保部门规定功能,并据以选择标准,进行评价。
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如5年)内兴建并向同一地面水环境排污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或允许利用体自净能力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未做规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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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拟定并报环保部门认可)。
向已超标的水体排污时,应结合环境规划酌情处理或由环保部门事先规定排污要求。
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如五年)内兴建并且向同一地面水环境排污的情况可以采用自净利用指数进行单项评价。
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
应根据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分别识别其正常与事故两种状态下的环境影响。
对于随着生产运行时间推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有可能加剧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生产运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划分原则
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分别根据其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类型、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及其环境影响程度划定评价工作等级。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Ⅰ类、Ⅱ类或是Ⅲ类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敏感级别时均应进行一级评价。 I 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与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建设项目场地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涉及的场地。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
注:1、表中“环境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2、如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含水系统)处于补给区与径流区或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时,则敏感程度上调一级。
根据建设项目所排污水中污染物类型和需预测的污水水质指标数量,将污水水质分为复 杂、中等、简单三级
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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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
II类建设项目工作等级划分划分依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地下水供、排水(或注水)规模、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范围、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大小等条件确定。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
注:1、表中“地质灾害”系指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发生的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2、表中“环境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3、如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含水系统)处于补给区与径流区或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时,则敏感程度上调一级。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级评价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详细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 1/10000)及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50000)、污染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评价期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的预测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级评价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基本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大于或等于 1/50000)及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结合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或解析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半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调查与评价原则
1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对一级评价,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必要时监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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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调查与评价范围 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考表
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
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1和2所确定的范围。 调查内容与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b)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c)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d)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e)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f)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g)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h)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i)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j)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b)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c)与地下水有关的其它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调查原则:a)对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b)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c)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对象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要点
a)对工业或生活废(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应测定其位置,了解和调查其排放量及渗漏量、排放方式(如连续或瞬时排放)、排放途径和去向、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等。
b)对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等,除按地表水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流量、水质等调查外,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渠(河)段进行渗漏量和影响范围调查。
c)对污水池和污水库应调查其结构和功能,测定其蓄水面积与容积,了解池(库)底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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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或地层岩性以及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进水来源、出水去向和用途、进出水量和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池(库)内水位标高与其周围地下水的水位差,坝堤、坝基和池(库)底的防渗设施和渗漏情况,以及渗漏水对周边地下水质的污染影响。
d)对于农业污染源,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对于污灌区,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面积、污灌水源、水质、污灌量、灌溉制度与方式及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必要时可补做渗水试验,以便了解单位面积渗水量。
e)对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应测定其位置、堆积面积、堆积高度、堆积量等,并了解其底部、侧部渗透性能及防渗情况,同时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浸溶试验、土柱淋滤试验,了解废物的有害成份、可浸出量、雨后淋滤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和入渗情况。
f)对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调查了解其物质组成及排放、储存、处理利用状况。
g)对于改、扩建 I 类建设项目,还应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如物
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 25cm—80cm 之间即可。但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调查因子: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对于 I 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对于 II 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的 II 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
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a)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b)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 倍以上。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 100km2时,每增加 1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 1 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 1 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3 个点/层。
2)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5 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 100km2时,每增加 2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 1 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 1 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2 个点/层。
3)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 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1 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2 个点/层。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
a)评价级别为一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监测井(孔)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
1)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 20m 时,取二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 1.0m 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 3/4 处。
2)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 20m 时,取三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 1.0m 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 1/2 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 3/4 处。
b)评价级别为二、三级Ⅰ类、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 1.0m 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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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a)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b)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若有近 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 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无上述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c)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环境现状评价:
污染源整理与分析:按评价中所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对污染源进行等标污染负荷比计算;将累计等标污染负荷比大于 70%的污染源(或污染物)定为评价区的主要污染源(或主要污染物);通过等标污染负荷比分析,列表给出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因子,并附污染源分布图。
包气带污染分析:对于改、扩建 I 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污染调查结果开展包气带水、土污染分析,并作为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基础。
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根据现状监测结果进行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的分析。
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因子已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指数值越大,超标越严重。标准指数计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分析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结果进行。
区域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状况分析,应叙述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的面积、漏斗中心水位的下降幅度、下降速度及其与地下水开采量时空分布的关系,单井出水量的变化情况,含水层疏干面积等,阐明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形成、发展过程,为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地面沉降、地裂缝状况分析,应叙述沉降面积、沉降漏斗的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年沉降量)等及其与地下水降落漏斗、开采(包括回灌)量时空分布变化的关系,阐明地面沉降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危害程度,为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岩溶塌陷状况分析,应叙述与地下水相关的塌陷发生的历史过程、密度、规模、分布及其与人类活动(如采矿、地下水开采等)时空变化的关系,并结合地质构造、岩溶发育等因素,阐明岩溶塌陷发生、发展规律及危害程度。
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分析,应叙述与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发生相关的地下水位、土壤蒸发量、土壤盐分的动态分布及其与人类活动(如地下水回灌过量、地下水过量开采)时空变化的关系,并结合包气带岩性、结构特征等因素,阐明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发生、发展规律及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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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预测原则:
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
Ⅰ类建设项目,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
Ⅱ类建设项目,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
预测范围: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的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预测重点包括:a)已有、拟建和规划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区。b)主要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的地下水下游区域。c)地下水环境影响的敏感区域(如重要湿地、与地下水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等)。d)可能出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主要区域。e)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预测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预测因子:
Ⅰ类建设项目:a)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b)难降解、易生物蓄积、长期接触对人体和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c)国家或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d)反映地下水循环特征和水质成因类型的常规项目或超标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应选取水位及与水位变化所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相关的因子。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原则:
1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各实施阶段(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不同排污方案及不同防渗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对比,推荐地下水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2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3 Ⅰ类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其它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评价因子同影响预测因子。
.4 Ⅱ类建设项目应重点依据地下水流场变化,评价地下水水位(水头)降低或升高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评价范围: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预测范围相同。 评价方法:
Ⅰ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水质影响评价,可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
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其导致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时,可采用预测水位与现状调查水位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a)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对水位不能恢复、持续下降的疏干漏斗,采用中心水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进行评价。b)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速率、变化幅度、水质及岩性等分析其发展的趋势。
评价要求
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水质能否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a)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建设项目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2)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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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新建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中已经超标。2)削减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Ⅱ类建设项目:评价Ⅱ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资源补采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对策: Ⅰ类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对策:
a)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及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b)分区防治措施。结合建设项目各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的布局,根据可能进入地下水环境的各种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泄漏(含跑、冒、滴、漏)量及其他各类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和排放量,划分污染防治区,提出不同区域的地面防渗方案,给出具体的防渗材料及防渗标准要求,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
c)地下水污染监控。建立场地区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地下水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孔位置、孔深、监测井结构、监测层位、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 d)风险事故应急响应。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风险事故状态下应采取的封闭、截流等措施,提出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扩散和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治理的具体方案。
I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保护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减缓措施
a)以均衡开采为原则,提出防止地下水资源超量开采的具体措施,以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下水水位变化诱发的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面裂缝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产生的具体措施。
b)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根据项目建设所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c)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其它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应对预案。 环境管理对策
1、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方案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制度。
2、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
a)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影响区域、主要保护目标和与环保措施运行效果有关的内容提出具体的监测计划。一般应包括:监测井点布置和取样深度、监测的水质项目和监测频率等。
b)根据环境管理对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装备的建议。 3、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应包括:
a)报告的方式、程序及频次等,特别应提出污染事故的报告要求。
b)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所在场地及其影响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治理措施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等。
典型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
1工业类项目:a废水的渗漏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b固体废物对土壤、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c废水渗漏引起地下水水位、水量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d地下水供水水源地产生的区域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固体废物填埋场工程:a固体废物对土壤的影响;b固体废物渗滤液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3污水土地处理工程:a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b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c对土壤的影响。 4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开发建设及调水工程:a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对区域(或调水工程沿线)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b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引起地下水水位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c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5 水利水电工程:a水库和坝基渗漏对上、下游地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b渠道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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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c水利水电工程可能引起的土地沙漠化、盐渍化、沼泽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6地下水库建设工程:a地下水库的补给水源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b地下水库的水位和水质变化对其他相邻含水层水位、水质的影响;c地下水库的水位变化对建筑物地基的影响;d地下水库的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土壤盐渍化、沼泽化和岩溶塌陷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7矿山开发工程:a露天采矿人工降低地下水水位工程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b地下采矿排水工程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c;矿石、矿渣、废石堆放场对土壤、渗滤液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d尾矿库坝下淋渗、渗漏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e矿坑水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f矿山开发工程可能引起的水资源衰竭、岩溶塌陷、地面沉降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8石油(天然气)开发与储运工程:a油田基地采油、炼油排放的生产、生活废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b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油和运输储存(管线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油对土壤、地下水水质的影响;c采油井、注水井以及废弃油井、气井套管腐蚀破坏和固井质量问题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d石油(天然气)田开发大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e地下储油库工程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问题。
9农业类项目:a农田灌溉、农业开发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b污水灌溉和施用农药、化肥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c农业灌溉可能引起的次生沼泽化、盐渍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10线性工程类项目:a线性工程对其穿越的地下水环境敏感区水位或水质的影响;b隧道、洞室等施工及后续排水引起的地下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问题;c站场、服务区等排放的污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中国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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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劣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则为劣四类水。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执行、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日后建设(包括改、扩建)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监测频率: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污染物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苯并(a)芘 总铍 总银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05 不得检出 0.1 1.5 0.5 0.5 1.0 1.0 0.00003 0.005 0.5 1Bq/L 10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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