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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宣传资料

来源:锐游网


土地利用规划宣传资料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单项用地的利用规划或为解决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中某一单项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如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细化。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

1、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2)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县(市)、乡(镇)土地资源的特点,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方向;

(3)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4)明确各业用地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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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6)确定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布局和范围;

(7)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8)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目标和组织重点项目(区)申报建设; (9)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2、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逐级上报审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也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区范围所涉及的乡(镇)、地级市管辖的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所涉及的乡(镇);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城镇建设用地区所涉及的乡(镇);自治区指定的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余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3、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1)加强和改进县(市)、乡(镇)土地计划管理。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控制农用地转用的速度和机构,及时分析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落实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2)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未通过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报批。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用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和健全县(市)、乡(镇)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约束与激励并重的规划实施机制,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协调机制和规划评估制度。加强实施规划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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