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⑴差错:指药剂科在制剂生产、药品检验、药品供应保管、药品分装、处方调剂和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生的违反规程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⑵事故:凡经相关鉴定部门认定由过失配错药品而造成患者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2.差错、事故的分类
差错:分为内部差错、出门差错和发出差错三类。 事故:为已造成上述严重不良后果的过失行为。
⑴内部差错:在配方发药、库房管理和制剂生产等工作中发生的,经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后果的差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2) 制剂配制过程中因加错药、少加药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而导致返工的;无正当理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成品发霉、变质的。
3) 因滴定液、试液、指示剂等配制、标定错误而影响检查结果的。
4) 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账物管理混乱,
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5) 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注;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⑵出门差错:
1)在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药品虽已发出,但经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并在患者使用前追回的差错。
2) 因操作或分析失误,造成体内药物分析结果不准确影响病人治疗的。 ⑶发出差错:由患者、医务部或门诊部等反馈的差错。包括:
1) 外部发现的、不论患者使用与否的差错,包括发错药、发错剂量(少发、多发、漏发或
用药频度错误)、发错患者、配伍禁忌、药品过期等,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但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差错。
2) 分装药品:所贴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的;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过期或失效药品
分装发放给患者的。 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⑴一般差错:发生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及损失或未引起不良影响的差错。 1) 配、发错普通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2) 配、发错毒、麻、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 3) 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经查出的。
4) 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严重差错:超出一般差错性质外的差错。
1) 毒、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错配、遗漏、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产生严重影
响的。 2)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3) 脱岗,致取药者久等,延误患者治疗的。
4) 分装药品错误,已用于患者的。
5) 重要设备、器械因人为因素致主要部件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的。
6) 帐目混乱、保管不善和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的。
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
⑴各组需分别建立差错与事故登记本,由组长责成专人负责如实登记发生差错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及时在组内组织讨论和总结,吸取教训,减少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
⑵登记内容包括:发生日期、差错内容与性质、责任人姓名、核对人姓名、患者姓名、发现者及发现经过、处理结果等。
⑶差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组长并登记;由组长及时上报科主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医务部、门诊办公室进行沟通,必要时逐级上报至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登记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⑷差错、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因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⑸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科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⑹检查复核人员如未发现差错事故,也负有同样责任。
⑺调配人员调配无误,但因发药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差错事故,应由发药人承担主要责任。 ⑻对多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及组长的责任。 ⑼差错、事故记录每月底由各组长汇总后,上报科室,转交临床药学室汇总分析。
⑽临床药学室应定期组织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找出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丛中汲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定期在科培训会上介绍提醒。
⑾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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