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熱人:
用熱人: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 。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平方米,收費面積為 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 噸/小時;生活熱水為 吉焦/小時; 用熱量為 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期限及品質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品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參數。
第三條 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 政府 (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 月 日前將熱費以 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 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 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議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
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 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 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品質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 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品質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
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帳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 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
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品質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品質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
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 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 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准。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 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熱人: 用熱人:
(蓋章): (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開戶銀行:
賬 號:
電 話: 開戶銀行: 賬 號: 電 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