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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起诉书范本.docx

来源:锐游网
公诉方:春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扬、杨楠

.

起 诉 书

第 x 号 参 赛 队

xx 年 x 月 x 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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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事实 .........................................

- 4 -

二.法律适用 .........................................

(一)被告人属于跨时犯 ..................................... (二)被告人属于连续犯 .....................................

1.行为人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

- 4 -

- 5 - - 5 - - 5 -

2

.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意- 6 -

- 6 - - 7 -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 (三)连续跨时犯罪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

三.犯罪构成分析 .....................................

(一)犯罪主体:本案中是扣缴义务人。 ....................... 1. 2. 3.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

被告应按查帐征收的纳税方式缴纳税款 ................. 被告已缴税款不具备完税效力,被告行为仍属犯法 ......

- 8 -

- 9 - - 9 - - 9 - -10- -10- -10-

(二)主观方面:两被告具有“逃税”的故意。 ............... 1

、两被告明知自己具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 .............

2 、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

识, 并且明知自己所纳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

-12-

3

、两被告明知税法的规定与《公告》不一致,并且《公告》很可能

-14-

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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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两被告具有利用《公告》规避法定纳税义务的故意 ..... - 16 -

-19- -19- -20-

(三)从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系逃税行为...... 1 2 3 4

被告人未自行申报 ..................................

、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刻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

、被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构成逃税罪的“不申报”- 21 - “危害结果” 即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

-23- -25-

果关系 .........................................................

(四)犯罪客体,即被告侵犯的是税收法律关系。 ..............

四.诉讼请求及量刑情节 ..............................

-25-

(一)两被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明显,构成了《刑法修正案

7》 关于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6-

(二)两被告逃税后无积极补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的免责情形 ..................................................... -26-

(三)建议对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理 ...................

-2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 我受春江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指派, 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对春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杨扬、 杨楠逃税罪一案支持公诉, 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了进一步揭露本案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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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社会危害性, 打击逃税犯罪, 弘扬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有序健康发展,现对本案的案件情况和证据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一.案件事实

被告杨扬、 杨楠系姐妹关系, 二人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南方省秋宁县注册成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其 于 2005 年和 2006 年,曾因少缴税款受到过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

2008 年 2 月 1 日起,两被告从秋宁县兴旺市场转至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租赁

且未足额缴纳税款, 而是按春江县发展改革局发布的 元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

A109

柜台,从事纸张批发、 零售业务。 经营期间, 两被告未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每月缴纳 50 元个人所得税,并有税务机关开具的每月缴纳

50

至案发时,即 2009 年 4 月 1 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

分为 3,081,428.57 元,净利润率为

个人所得税共计 1,071,750 元,被告实际缴纳税款

34, 000,000.50 元(应交税部

1,071,050 元。

9.06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应缴纳

700 元,逃避纳税金额共计

2008 年 3 月 3 日,税务稽查员吴雁到鼎新市场进行税务调查时,两被告向其询问纳税数额的问题。(详见附件 2:证人证明书)

2009 年 3 月 27 日,经人举报,税务机关口头通知两被告尽快补缴所欠税款共计

元。

2009 年 4 月 4 日两被告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详见附件

3:讯问被告人笔录) 。

1,071,050

2009 年 6 月 29 日两被告被刑事拘留, 2009 年 7 月 1 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于 2009 年 7 月 3 日被逮捕。

2009 年 7 月 29 日本案经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

二.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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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 会第七次会 并通 了《中 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 称《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零一条 行了重大修正。

1

)。《刑法修正案七》 原

1997 年刑法

本案被告的逃税行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开始,一直持 到 2009 年 4 月 1 日,其犯罪行 跨越了原

1997 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 施的不同 期,因此,在依据刑法追

被告刑事 任 , 首先涉及到是适用原 1997 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是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 定。 依据相关的法律 定及司法解 , 合本案的 情况,我公 方 :本案 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的 定追究被告的刑事 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属于跨时犯

所谓“跨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

其中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于新旧刑法之间, 也包括同一犯罪行为跨越于新旧刑法之间的情况。①

“跨法犯 ”,是刑法理 里的一个概念, 特指犯罪行 开始于 行刑法生效以前而 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 “跨法犯 ”的行 分跨原刑法与 行刑法的有效期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9 条》的 定: “追 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算;犯罪行 有 或者 状 的,从犯罪行 了之日起 算。 在追 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 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算。 ”,根据此 定, “跨法犯 ”的 理 以行 了 有效之法律 准,将其作 行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行 待。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逃避纳税行为从《刑法修正案(七) 》出台之前持续到之后,已经符合了跨时犯的定义,即同一犯罪行为跨越于新旧刑法之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 告人的逃避纳税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的,理应将其归为跨时犯罪。

(二)被告人属于连续犯

刑法学界所共知, 犯属于罪数形 中 断的一罪。犯罪故意, 施性 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犯罪行 ,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定:

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 。

《中

“⋯⋯犯罪行 有 ⋯⋯状 的,从犯罪行 了之日起 算。 是我 被告人构成 犯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构成 犯需要成立如下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是 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没有 施数个行 , 或者数个行 中某些行 没有独立构成犯罪, 不能

定 犯。 同 要求 施的数个行 都各自独立地符合犯罪构成

① 刘方、单民等编: 《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痛释》 (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9 页。

② 高铭暄、马克昌编: 《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9 页。 .

2007 年 1 月第 3 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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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触犯同一罪名。分开来看,行为人每一次行为都是独立犯罪行为,即都可单独构成犯 罪,是充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

像偷税罪这种数额犯,是否每次行为都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对于定罪也有很重要。

我们认为, 多次实施同一行为, 如盗窃,并不意味着每一次都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才能视为连续犯。 在一段时间里同一个人实施的数个盗窃行为中, 罪程度,即使有几次数额较小未达定罪标准,也视为连续犯。

有几次数额较大, 达到定

50 元整,而其 1 年的营业纯收入高达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每月缴纳税款仅

3,081,428.57 元,应纳税额为 1,071,750 元,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远远不及应纳税额。 也许被告人并非每月逃避纳税的数额都达到了犯罪标准,但必然有数月逃避纳税的数额较大,达到定罪的标准,即是符合了上述要件的构成。

2.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意

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同一的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的犯罪故意,

概括的犯罪故意, 指行

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

即行为人以连续的数行为实施犯罪,

或为了实现一个总的目的 (目

因为它是数个犯罪行为

即使他们具有连续性, 也不

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

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这也就是要求行为人具有连续意思, 标),或预见总的犯罪结果。 构成连续犯。

③ 在主观上, 于开始实施犯罪时, 为了完成一个预定的犯罪计划, 具有联系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之所以必须是故意,

而连续数次过失犯罪并有犯意,

本案中,被告杨扬、 杨楠在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税收法律

的规定、 对于作为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 缴纳税款的纳税程序存在清晰的认识。

对于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

被告明知自己有纳税申报、

在长期依法纳税的过程中,

但在 2008 如实建账、依法纳税的义务, 并且明知自己所纳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缴数额。

年2月 1日至 2009年 4月 1日期间, 共获得营业收入 34,000,000.50 元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计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 1,071,750 元,实际缴纳税款 700元,偷税金额共计 1,071,050 元。可认为其逃税行为基于同一犯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这是连续犯构成的重要条件;否则,

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之间,如果不具有连续性,则

我们认为连续犯的成

只能构成独立的数罪, 而不构成连续犯。 如何构成数个行为的连续性, 立,不仅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连续犯罪的故意和同一犯罪的故意,

而且还需要客观上数个行

为有外部的类似联系和时间上的联络。 客观上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表现为, 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手段类似。 时间上的联系性, 就是数个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发生前后被隔断的情况。

从本案来看, 虽然税务机关在统计之时是以年计, 但是纳税人申报的行为却应该是以月为单位,即是说,排除极端不合理的状态,被告人每月的税款应该是相近的,但是其所缴纳

①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20 页。 ② 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76 页。 ③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67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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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款却是固定的 50 元,其每个月的行为均是触犯了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就符合了

而在长达 1 年多的时间

3 个月内都没有将

连续犯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内,被告人从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并且在得知少缴税款之后的

其“准备好的税款” 上缴税务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 被告实施逃避纳税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且被告具有连续犯的故意。 而要求每月申报一次的税款, 在客观上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具

有一定的持续性, 即是符合连续犯的行为具有持续性的要件, 所以本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连续犯的构成要件,被告属于连续犯。

(三)连续跨时犯罪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确定连续犯的处罚原则, 也没有在刑法分则中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定。

但是一般将连续犯按照一个犯罪来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采用如下的做法:如果刑 法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则该法定刑幅度就成为限定刑罚的根据。

对于连续犯, 应当按照该

使得犯罪和刑罚 则需要根据每一

犯罪来定性, 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中处罚。 但如果按照该种方法定罪量刑, 之间出现不公时, 则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刑法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 个单独犯罪所属的幅度进行定罪并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进行从重处罚。

同时在相对较高的法定刑幅度内

本院认为,虽然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连续跨时犯的法律适用, 但通过现有法条的分析,

我们不难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 》修改后的规定,即被告构成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

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 1998 年 12 月 2 日颁布)

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

“对于始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 连续到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连续犯罪, 或者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 化的,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 并进行追诉; 罪名、构成要件、 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 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但是新刑法规定较为严格的,应适当从轻处理。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7 年 10 月 6 日颁布)

“二 2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

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继续到 日以后的,对 10 月 1 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

如果当时的法

1997年10月1

上述法条依据虽然没有直接对跨时犯、 连续犯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有效的决定, 但是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 无论是从旧或者从轻, 都是以保护违法者的利益出

① 高铭暄、马克昌编: 《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07 页。

王作富:《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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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在本案中, 被告人的行为无论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还是之后都应该被认定为犯 罪,不涉及《刑法修正案(七) 》中二百零一条修改的地方。根据上述事实的立法意图,本 院认为, 在不涉及实质改动, 且不会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时候, 出台之后修改过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已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实行。 该修正案对我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做了如下修改:

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

“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四 ) 》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 》第 3 条) 定名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逃税罪的规定,而不适用旧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

三.犯罪构成分析

.

第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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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主体、 犯

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由此,将从上述四个方面论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一)犯罪主体:本案中是纳税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 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如何根据税收有关法律,准确地认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准确认定逃税罪的前提。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具体是指是依照税收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承担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照

单行税收法规规定承担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直接纳税义务, 是指根据税收法律 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税收主管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纳税方式。 所谓间接纳税义务,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不直接向税收主管单位,而是通过中间环节,

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纳税方式。 案中犯罪行为人是应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这就构成了本罪主体。

2.被告应按查帐征收的纳税方式缴纳税款

a.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纳税人依法报送纳税资料, 经税务机关审核以后缴纳税款的一种征

税方式。其做法是: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以内, 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 况,填写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对上

述资料审核以后合格的,填开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向国库缴纳税款。 这是我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征税方式。在实行这种征税方式时候,要求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比较强,有专门的办税人员,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b. 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的前提是企业帐证齐全, 纳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第一、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

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

的;

第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 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 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

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第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 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

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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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期仍不申报的。

如果纳税人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除此以外,为查账征收方式。

c. 定期定额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第一步程序即为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同时,第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

户是针对帐簿、 凭证、 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 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无法据以如实核算,

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方式征收税款。被告从

2008年 2月 1

日至

的规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

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且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 34,000,000.5 元,平均月收入达 242 万余元,故应设立复试帐,同时应该以税务机关查账 征收的方式所确定的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 年 4 月 1 日案发时,共得营业收入

而并非按照 《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

50 元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

规定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

经营规

资的公告》中所规定的由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所确定的每月

额缴纳税款。 因为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方式只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 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被告已缴税款不具备完税效力,被告行为仍属犯法

犯罪嫌疑人所述的依据春江县的该公告所缴纳的税款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完税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申报资料的前提下进行的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是不具有完税效力的;并且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是作为查账征收的主体,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计算出其应缴纳的税款,并要求其补缴未缴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在要求补缴的同时,我们应该认定之前的

3 月杨扬、杨楠经营的

A09 柜台按照每月

有完税效力的。税务机关应要求杨扬、杨楠补缴税款

1,071,050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50 元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不具

元,在其补缴完毕之

后方可开付完税收据。此时的收据方才具有完税效力,纳税人的税款才算真正缴纳完毕。

(二)主观方面:两被告具有“逃税”的故意。

1、两被告明知自己具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

被告杨扬、杨楠在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

对于作为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 对于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税款的纳税程序存在清晰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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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被告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经营情况相对稳定,明知自己为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

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 (营业) 额在 40000

6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

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其规定了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由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确定的。

本案中,两被告杨扬、杨楠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南方省秋宁县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两被告满足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标准,

而两

在 2008 年 2 月 1 日进入春江县鼎新市场之前,她们在秋宁县兴旺市场进行了长达七年的经 营活动,经营情况已经相对稳定。因此, 被告对此也有清晰的认识:

首先,被告人供述了自己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详见附件

在秋宁县兴旺市场经营期间是按照

3:讯问笔录(一) ):

“问:账簿就放在摊位了?

杨扬:是的。我们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其次,两被告在明知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是与其经营状况直接相关的前提下,

己相对稳定的经营收入的了解,也能认识到自己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通过对自

(2) 在长期依法纳税的过程中,被告明知自己有纳税申报、如实建账、依法纳税的义 务

两被告在认识到自己是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同时,

实建账、依法纳税的义务。

也必然认识到自己有纳税申报、 如

首先,被告在秋宁县从事生产经营时, 是按照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纳税款的。

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程序, 被告首先要进行纳税申报, 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是进行纳税的必经程序。 在秋宁县经营的近 7 年时间里 (自 2001 年 2 月 22 日到 2008 年 2 月 1 日),被 告一直纳税申报, 必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负有法律上的纳税申报义务。

所以, 被告知道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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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附件 3 讯问笔录(一) ,杨扬供述“在秋宁做生意的时候,税务的人有时会来查帐”,一方面表明杨扬、杨楠二人知晓如实建账的义务;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使得两被告对纳税申报、如实建账的义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2、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识,并且明知

自己所纳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

( 1)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识

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申

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度终了后 10 日内报出 ,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报出。”

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建立账簿,

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根据被告所申报的经营收入计算其应纳税款数额。 计税办法是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被告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成正相关,经营收入越多,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首先,如上所述, 作为理性的生产经营者, 被告对于自己所缴纳税款数额应当是十分关注的。根据税务机关所计算的税款数额,被告可以认识到经营收入与纳税数额之间的关系,

甚至会主动了解纳税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被告对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纳税数额与经营收入的关联性是有认识的。

其次,根据杨楠的讯问笔录(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二) ), 2005 年和 2006 年两被告在秋宁县兴旺市场做生意的时候两次因为少缴税被税务机关罚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 ”说明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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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这条规定,

税务机关在给予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她们作出这项处罚的事实、 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她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律为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 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赋予了纳税人以知情权。 如果纳税

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完全可以通过申辩、 陈述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如果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并没有异议, 在法律上就认定为公民认可了行政机关的处罚,也就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在附件 3 讯问笔录(二) 中,对于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所作出的行政罚款,杨楠并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而是予以承认的。 由此不难看出,被告承认了自己少缴税的事实,而承认这一事实的基础是被告认识到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少于税法规定的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因此,两被告认识到了按照自己的经营收入,其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

综上所述, 作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老个体工商户,

税务机关会告知两被告因少缴税款被处罚的依据,

被告对于其收入与应纳税款之间的

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关系是有所认识的。 而且,两被告曾经因为少缴税款被罚款两次,

即国家的税收法律。 此外, 被告作为理性

的生产经营者, 也会了解法律以避免行政处罚。 所以,可以认定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识。

( 2)两被告明知每月只缴

50 元税款少于税法的规定数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税款共计

缴纳了 700 元,如此大的数额差距被告肯定是有所认识的。 认识到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

1,071,750 元,而她们实际上只 而且,相关的证据也证明了被告

首先,杨楠的供述: “可最近有人举报。 ”(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二) )说明了两被告

的逃税行为被人举报的事实。 该举报人作为拥有一般税法认知的普通纳税人,

都知道两被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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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告》每月只缴纳 50 元税款的行为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符。那么,作为对税法有着较高程度认识且曾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老个体工商户,两被告更应该认识这一点。

其次,在杨楠的讯问笔录(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二) )中,其表示在秋宁县兴旺市

。这说明,通过与在兴旺市场时缴税数额的

而在秋宁县兴旺市场时,

两被告是按照国

场所缴纳的税款比在春江县鼎新市场“多得多” 对比, 被告已经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少缴了很多税。

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的。 所以,被告杨扬、 杨楠认识到了自己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少于税法的规定。

最后,根据鼎新市场经营者及顾客证言(

详见附件 4:证人证明书) ,杨扬和杨楠“一

直说到这里来少缴税” ,而且,还表示 “这里连国家的法律都可以不理。 ”这更证明了被告知道自己缴的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

因此,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 我公诉方认为被告在春江县鼎新市场经营期间, 已经明确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少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

3、两被告明知税法的规定与《公告》不一致,并且《公告》很可能违法

两被告对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和缴纳程序的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且明知《公告》

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 1)两被告对于税法相关规定的认识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 杨扬、杨楠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并且长期以查帐征收的税收征管方式履行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对于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很高的认识。

根据杨扬的供述: “我们一直守法经营,所有账簿记录都没有造假,而且非常全,账簿

就放在摊位的保险柜里了” ,“我们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以前在秋宁做生意的时候, 税务的人有时会来查账。习惯了” (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一) )。

这说明两被告在长期缴税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习惯, 对税收法律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有清

楚的认识, 认识到作为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在其较为稳定的经营收入规模下, 应当依法根据自己的收入规模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应当依法如实建帐备查。

其次,两被告曾因为少缴税在两年内受到两次行政罚款, 如上所述,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两被告对于税法规定的依法纳税申报、如实建账有十分明确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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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两被告在多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过程中,加深了对法定纳税义务的认识。

杨扬供述:“以前在秋宁做生意的时候,税务的人有时会来查账。 ”依据《税务稽查业务公

开制度 (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检查时会告知被查对象其权利 义务。两被告曾受过多次税务检查,其对税法的认识程度必然高于一般纳税人。

( 2)两被告明知《公告》的规定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两被告基于对税法相关规定和法定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较高程度的认识,

《公告》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存在根本上的不一致:

已经认识到

首先,两被告能清晰地分辨《公告》与国家法律。

两被告在供述中多次提到《公告》 ,但都十分明确的将法律与《公告》进行了区分,说明两人都清楚地认识到《公告》并不是法律:

在杨扬的讯问过程中:

“问:知道触犯了什么法律吗?

杨扬:好像是说我们违反了税法。可是,这真是冤枉啊。我们一直守法经营,所有账簿记录都没有造假,而且非常全,账簿就放在摊位的保险柜里了。

问:春江县的税务机关有没有找你们询问过账簿?

杨扬:没有。文件说我们这个市场按月缴税。

(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一) )

据杨楠供述: “我们是按法律缴税。具体按哪一个法律我也不知道。但是春江县政府在

招商引资的时候曾经有个什么文件,

对了, 好像叫《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

公告》,我对它的文件号记得很清楚” (详见附件 3:讯问笔录(二) )

其次,在本案中,相对于税法的规定,

《公告》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程序和计税方式做出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四条:“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

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实施检查时,除了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外,还要有侧重地向被查对象告知《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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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重大变更,两被告对此是明知的。

如上所述,《公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未提及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并将《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的根据经营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的方式改为每户每月 50 元缴纳。以上两点表明《公告》对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做出了重大变更,又基于两被告对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认识高于一般纳税人,因此,二人明知《公 告》对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应纳数额计算做出了重大变更。

综上所述, 两被告出于对税法的高程度的认识, 明确区分了税法和 《公告》,认识到《公告》的规定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 3)两被告明知《公告》很可能因为与税法相抵触而违法

根据两被告邻近柜台营业主的证言: “杨扬和杨楠姐俩以前是别的市场的个体户。她们

可精明了,一直说到这里来少缴税。还说过,这里连国家法律都可以不理。 证人证明书)说明两被告不仅知道国家法律的规定,还明确认识到 冲突。

”(详见附件 4:

《公告》的规定与法律相

在以上的认识之下, 虽然两被告决定按照与法律相抵触的 《公告》 缴纳税款, 但也产生

了《公告》很可能违法的怀疑:杨楠自己也承认: “我们心里也含糊过” 。(详见附件 3:讯 问笔录(二)),这同时也与两被告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吴雁的试探性询问的行为相映证。

因此,两被告基于对税法相关规定的了解, 以高于一般纳税人的法律认识, 明确的将税法与《公告》进行了区分,认识到《公告》很可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4、两被告具有利用《公告》规避法定纳税义务的故意

我公诉方已经证明, 两被告基于对税法较高程度的认识,

法,也必然认识到自己每月只缴

已经认识到《公告》 很可能违

50 元税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但两被告不但没有采取

应有的方法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详细了解情况, 还故意利用无效的政府公告逃避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

( 1)两被告故意利用税务人员的答复,逃避认识到《公告》无效的可能性

首先,两被告对吴雁的提问只是试探性的模糊提问,

并无了解 《公告》 是否有效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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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工作人员吴雁的证言: “ 2008 年 3 月初的一天,我在鼎新批发市场进行市场纳

税调查时, 曾遇到在该市场租用摊位的个体户杨扬和杨楠。 (详见附件 4:证人证明书)

当时她们曾问税收数额的问题。 ”

这与两被告邻近摊位经营者的证言相佐证: “我在 2008 年 3 月 3 日看到春江县地税局税收征管员吴雁到鼎新市场来现场办公时,曾经讯问杨楠她们的摊位。杨楠她们心里不踏实,

还问吴雁,是不是每月缴了固定的个人所得税,以后就什么也不缴了。 ”(详见附件 4:证人证明书)

两证据相互印证,都证明两被告所提问题模糊,此问题并未明确提及“每户每月只缴

50 元个人所得税”的内容,而是说“固定的个人所得税” 。对这个模糊的问法存在多种可能性的理解, 可以是“固定每月 50 元的个人所得税” ,也可以是 “每月按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两被告有意隐瞒其真实意图,只是试探性地提问,其所提问题并未明确涉及《公告》 规定的“每月每户缴

50 元个人所得税” 。

其次,受工作职责和现实因素的影响, 吴雁在被询问后给出了相应的答复, 而两被告利用其答复,为逃避法定纳税义务寻找借口。

吴雁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询问,给出了“按照政府说的和政府法律规定的做”

见附件 2:证人证明书)的答复,其回答并无不妥之处。第一,鼎新市场刚刚开业,作为税 收稽查员的吴雁并不了解两被告的具体情况。 户,应该明白税法是怎么规定而作出的。 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详

第二,吴雁的回答是基于两被告是老个体工商

大多数纳税人都

而两

第三,依据吴雁以往的工作经验,

可见,吴雁的回答是要求两被告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私自解释,利用吴雁的答复,将其回答理解为“他说政府说的没错”

问笔录(二)),而完全忽略吴雁还说过“按政府法律规定的做”这一层意思。

(详见附件 3:讯

再次, 两被告在未得到明确解释之前就有意停止了询问,

的可能性。

故意逃避认识到《公告》 无效

据两被告邻近摊位经营者所述: “我看见杨扬马上把杨楠拉到一边,小声嘀咕,让她别

问了,说少缴还不好。 ”(详见附件 4:证人证明书)说明两被告经过试探性的询问,在得到 吴雁较为模糊的回答后就立即停止了询问, 识。

其行为表现出二人逃避对

《公告》 无效性质的认

吴雁并未对“每月每户是否只缴

50 元个人所得税”做出回答,在此情形下,一般善意

出于

且理性的纳税人, 在明知自己少缴税的行为很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识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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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会受到的法律处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预防, 必然会进行详细的询问。 况且,两被告曾受过两次税收行政处罚, 必然知道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更应当以明确的方式进行详细询问,而不是在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前就停止询问。

因此,两被告有认识到《公告》无效的可能性,但其故意逃避了认识的可能性,并利用

《公告》的规定来逃避法定的纳税义务。

( 2)两被告故意忽略法律和其它相关规定,有意逃避法定的纳税义务

首先,依据《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第

市场管理规则,诚实信用,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理,如实报告经营情况和有关事项。 ”

5 条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 ”第 6 条规定“接受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

该《规定》 同样是关于税收的相关文件, 要求各经营户依法纳税。 两被告却有意忽视其要求的依法纳税的规定,反而利用无效的《公告》逃避法定的纳税义务。

其次,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

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

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因此, 即使《公告》做出了减免税收的规定,两被告也应当认识到自己有依法纳税申报

的义务,在依法纳税申报的过程中, 两被告所依据的《公告》 是否无效自然也是容易认识到的。然而,两被告仅凭借无效的《公告》就故意忽略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法定义务,正反映二人故意利用无效的《公告》 ,逃避法定纳税义务。

再次,两被告在 2009 年 3 月 27 日一直到被捕前,都没有补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二人具有逃税的故意。

综上,两被告明知自己每月只缴纳 50 元的税款,不仅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自己还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却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反而有意逃避自己认识到《公告》无效的可能性。两被告利用自己制造的对《公告》性质的模糊认识来逃避法定的纳税义务,具有逃税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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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系逃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将逃 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税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为 “采取欺骗、 隐瞒手 。

本案中被告人杨杨、杨楠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表现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杨、杨楠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 履行如实申报, 依法纳税,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杨杨、杨楠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于南方省

秋宁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至案发时,即 2009 年 4 月 1 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

34,000,000.50 元整。因此从其经营

应该依法自行申报而不申

而正是

规模、 纳税业务水平与经验来看,其完全具有履行法律应尽义务的能力。但被告人杨杨、杨 楠置法律义务于不顾, 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真实情况,

报,应该依法纳税而不纳税, 应该依法向税务机关反映汇报真实情况而不反映汇报。

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规定, 有能力却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 在客观上为税务机关和人员依法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设置了难度, 使得税务机关和人员在不能根据真实情况和法律对其征收个

人所得税,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从而为其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创造了条件。被告人杨杨、 杨楠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连续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金额已达到 1071050 元,占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未自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第三节详细规定了有关纳税申报的问题。

疯狂作案, 至 2009 年 4 月 1 日累

99.93%以上,数额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规定,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并处罚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杨、 杨楠的犯罪行为性质恶

严重破坏了税收制度, 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劣,使得国家的税收受到巨大损失,

报,是指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呈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年所得

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商户,且至案发时营业收入为

12 万元以上的,应当

本案中, 被告人杨杨、 杨楠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

34,000,000.50 元整,有纳税申报的义务。但被告人杨杨、杨

楠自迁入春江县后, 仅表示将账薄放于摊位保险柜, 并没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以不作为的方式隐瞒了自己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性质。

1 被告人未自行申报

被告人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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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条的 定自行主 理 税申 ,如 填写 税申 表。 事 由 笔 (一)

: 、 楠明知其在秋宁做生意 就 征收的个体工商 , 薄放于 位, 以春江 税 机关没有 薄 由,

不履行如 申 ,

到了春江 之后 将

且以所 的 “鼎

新市 的 位都是定期交税的,不用申 ” 借口, 自身 税个体工商 的性 。当被 及是否向税 机关声明是 税的个体 ,被告人回答因税 机关从来没 ,所以就按每月 50 元 个人所得税。以上 据充分 明被告人作 征收的个体工商

反《中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施条例》 中 定的 到税 机关 理 税申 的 。

依据国家税 局《关于加 个体私 税收征管 化 征收工作意 》第二条:

征收 和定期定 征收 均 依法如 申 , 不申 、 申 不 或者超 定 一定幅度未申 整定 的, 一 出按逃税 理。 本案被告人 、 楠以不作 的方式 自己 税 的性 ,未尽申 按照 定 按逃税 理。

2、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刻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2008 年 3 月 3 日春江 税 机关工作人 吴雁在鼎新批 市 行市 税 。被

告人 楠曾就 税数 向吴雁 行 , 但当吴雁 做了前提性的解 后, 就把

楠拉到了一 , 阻止其 , 以防止税 人 了解真 情况, 而 楠也默 了 一行 。

本案 笔 (二) 中 人 楠 楠声称“我 心里也含糊 ,

咨 春江 税 机关工作人 ,好像是姓吴的。 楠所 “ 咨 春江 税 机关工作人 ” 完成, 而且 了真 情况,逃避税 机关 , 局税 稽 吴雁 言, 具体情况 当 、

道她 的具体情况,也不好回答,所以当 就 ; 楠所 的“咨 ”。鼎新市 者及 客 言:“我在

所以就

他 政府 的没 。 ”但根据 人 行的 , 楠的咨 上不 没有

以非法占有 税款。根据春江 地方税 楠 税收数 的 ,

因 吴雁不知

“按照政府 的和政府法律 定的做。听

2008 年 3 月 3 日看到春江 地税 曾 楠她 的 位⋯⋯我看 上

政府的,依法 , 不了。” 本案 据之四从另一个方面更 具体 致的描述了被告人 局税收征管 吴雁到鼎新市 来 公 ,

把 楠拉到一 ,小声 咕, 她 了, 少交 不好。”

被告人 楠先向税 人 行所 的

立的。在形式上 楠并没有完成咨 而是主 止,

“咨 ”, 无 在形式上, 是在内容上都是不成

在内容上 楠也并没有如 的反映有关

但 楠默 了 的行 ,并 同

情况, 提供相关 料。 然 楠的咨 是被 所阻止,

了 的目的。 被告人行 明 反了 《中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 反映情况的 定, 自己 税情况 行了刻意的 ,以逃避税 机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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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构成逃税罪的“不申报”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刑法所要求的客观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的虚假纳税申报” ,或者是,“纳税人不申报” 。

在本案中, 杨扬、杨楠两被告人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详见附件 3:询问笔录(一) )的记录,两被告事实上每个月缴纳了 而从未进行法定的纳税申报,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

而根据被告自己的供述

50 元的个人所得税,

“问:春江县的税务机关有没有找你们询问过账簿?

杨扬:没有。文件说我们这个市场按月交税,所以账查不查都一样,不管赚还是赔,

每月都 50。

问:其他摊位也交

50 吗?

杨扬:是的。鼎新市场的摊位都是定额交税的。不用申请,也没人问,大家都一样。

问:你是否向税务机关声明是查账纳税的个体户?

杨扬:税务的人从来没问过我;就一直按他们要求的每月

50 交了,从来没迟交过。”

可见,被告人自认其每月只缴纳 50 元,并没有申报,也就是没有到春江县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首先,两被告没有依法到当地春江县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

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以下统称

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被告人必须向春江县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两被告没有依法到春江县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两被告没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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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分月预缴的, 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 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

在 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而被告人在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 日的期间内,根 本就没去过主管税务机关, 更谈不上在每月终了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 两被告作为应当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履行在

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再次,两被告没有依法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申报)》。

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所得

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

报)》(见附表 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

另外, 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

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为依法经授权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程序, 合法有效。 因此,本案两被告也应依法填写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而附件 3 询问笔录一中, 从被告人的自认中, 可以断定她们从未填写过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也没有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此外,我公诉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不申报”要件应当作严格解释,即以纳税义务人没有申报的行为为不申报成立的充分条件,而不论税务机关是否予以通知申报。

一方面,从立法主旨看, 《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删除原本“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

申报” 这一要件, 目的就在于将逃税罪的责任回归到纳税人自身, 提高纳税义务人主动完成其纳税申报这一法定义务的认识。

另一方面, 从文义解释看,在修订前的二百零一条中“不申报”一词的内涵就已经不包

括税务机关通知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 不然就不用加上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这样的限定。既然《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对“不申报”予以重新解释,那么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内

涵就只能与旧法中的“不申报”的文义相同,不然将严重破坏刑法的严肃性和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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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不申报”的不作为。首先,两被告有依法申报个人所得

税这一作为义务。其次,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认识程度其同样有履行该项义务的可能性。根据附件 4 讯问笔录(二)对杨楠口供的记录“我们正准备缴纳所有税款,钱都准备好了” 以及《刑事起诉书》中所指出的“犯罪嫌疑人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租赁春江县鼎新批发市

2009 年 4 月 1 日期间,共获得营业

场 A09 柜台,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至案发时,即

收入 34,000,000.50 元整”,可以共同说明这一可能性。再次,根据上文的论述,两被告没有进行依法纳税申报的行为。 最后,被告人没有履行其法定纳税申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危害结果严重。

所以,两被告杨扬、杨楠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构成逃税罪的“不申报”

4“危害结果”即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且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非因果关系排除的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偶然性因素的排除

所谓的偶然性因素说是指危害行为本身不是产生危害结果的唯一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合乎规律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a. 若偶然因素只是促使或加速危害结果的发生, 偶然性因素则只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

一个可能性因素而不是必然性因素,那么此时偶然因素就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 若偶然因素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偶然因素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 若偶然因素和先前行为共同构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 偶然因素和危害结果就存在因果关系。

(2) 不法条件的排除

不法条件是指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原因, 它是独立的危害行为, 但是不法条件

, 它只对危害结果的发

并不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生起到了一个相对辅助的作用。 “ 内部原因 , 本质原因 , 直接原因通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是危害结

果发生的根据 , 而外部原因 , 非本质原因 , 间接原因一般起着辅助的作用,是危害结果发

生的不法条件。 ”不法条件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两者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

但是两者之间还有很多不同之处,

主要有以下几点:

生,两者都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法规。

a. 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可能性将远远大于条件。

而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

b. 条件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危害行为则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 因。

① 张明余:《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探讨》 ,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6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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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条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而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更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条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 行为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 某一危害行为是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 在

该危害结果就应作为认定该危害行

则不能一概

为性质的根据。 ” 如果该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就应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作为促使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的危害行为,

如何认定其性质及刑事责任,

而论,应根据其危害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对危害结果发生起的作用程度来考量。

本案中, 虽然被告杨楠辩称他们是“按法律交税”,

按照的法律是 《关于建立鼎新批发

《公告》 行为对造成了国家

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公告》 ,姑且先不谈《公告》 的法律效力,仅按照不法条件的排除理论, 我们认为, 春江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制定与税法精神不一致的 税收损失这一危害结果而言只是不法条件而并非危害根据, 据是杨扬,杨楠不履行申报义务,逃避税款的犯罪行为。

所以,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 对被告人杨楠, 杨扬的危害行为性质的根据应是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这一危害结果, 而又该行为显然构成了逃税罪, 所以,两人因就其危害结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对应此危害结果真正的犯罪根

(3)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刑法学界通说, 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

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

其次,作 故该作为是 我们在界定

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伤害。

如果没有该行为, 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

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 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时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 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

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二者虽然有形式上的差异, 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a. 在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一定的联系

b. 区分意外事件和犯罪行为,不能将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事故和危害结果相联系。 在本案中, 被告人作为经商多年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法的纳

税程序。 而且被告人曾经因逃避纳税被行政处罚,

所以被告对于自己所应缴纳的税种和缴纳

方式有更深刻的了解, 相较于初犯, 主观恶性更加明显。 被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 的税收征管制度,给国家造成财政上的损失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 取隐瞒手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高达

而且根据鼎新市场经营者及顾客证言,

逃避税款的目的,采

1,071,750 元,主观故意明显。

证人王佳、 谭鑫表明被告曾经说过“这里连国家

主动放

但是抱着侥幸心

法律都可以不理”, 同时她们看到被告人在询问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未果的情况下, 弃了继续追问, 充分表明两位被告已经明知国家税法关于纳税的具体规定, 理逃避纳税。

根据杨楠的询问笔录,她承认以前在秋宁县正常依法纳税时缴纳的税款比现在多很多,

自己心里也含糊过, 说明她们已经认识到在春江县的纳税情况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表示税务机关在 2009 年 3 月 27 日找过杨杨, 要求她们补缴少缴的税款。

杨楠还

说明她们在那时已

① 张明余:《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探讨》 ,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6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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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知道自己有欠税的情况, 到 2009 年 6 月 29 日被告被拘留, 中间有 3 个多月的时间, 她们都没有积极补上税款,可见其主观上有逃避纳税的故意。

(四)犯罪客体,即被告侵犯的是税收法律关系。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问题可言。

没有侵害客体的行为就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

没有

由此看来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从法理学的角度考察 ,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其他部门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

关系,涉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业已为税法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关系, 收产生的关系即税收关系就是税收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 被告涉嫌逃税罪的行为,

厉的刑事处罚。

即本案中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为税收法律关系。 “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与国民之间就税

侵害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 数额

之高已经严重威胁到刑法所维护的税收制度稳定性,

应对其行为及行为人进行非难及给予严

四.诉讼请求及量刑情节

①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版,第 472 页

② 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版,第 93 页

③ [日 ]参见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 ,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1989 版,第 1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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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公诉人向法庭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一)两被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明显,构成

了《刑法修正案 7》 关于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七》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徒刑,并处罚金。 ”

被告人杨杨、 杨楠, 作为具有长期从业经验的个体工商户,

在明知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

99%

度的情况下,采取隐瞒不申报的手段,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

以上,造成国家应收税收的巨大流失,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被告逃税后无积极补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刑法

修正案七》规定的免责情况

《刑法修正案七》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 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案发过程中和案发后,从

2009 年 3 月 27 日税务告知杨杨她们少缴税款应当补缴至

2009 年 7 月 1 日,在 3 个月的期限内,被告人杨杨、杨楠并未实际补缴其逃避缴纳的税款, 因此不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另外根据附件 3 讯问笔录(二)杨楠的供述,被告在秋宁县经营的时候,曾在

2006 年由于少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罚款。即本案中被告在五年内因税款问题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也属于免责条款排除适用的情形。

2005、

(三)建议对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理

本案中,由于《公告》本身无效,使两被告有机可乘——对无效的《公告》进行模糊解释,并故意利用这一无效《公告》实现逃税的目的,有别于一般的故意逃税行为,我公诉方建议对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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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春江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杨扬,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楠,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 4 份

3.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4 份

4.起诉书副本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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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方晓艾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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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1.春江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员吴雁证言

2.讯问被告人笔录 2 份

3.鼎新市场经营者及顾客证言

4.春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公告》

5.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6.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被告人缴税之后的完税凭证

证据材料:

证据一:春江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员吴雁证言

证人证明书

本人是春江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吴雁。

2008 年 3 月初的一天,我在鼎新批发市场进行

当时她们曾问税收数额的

市场纳税调查时, 曾遇到在该市场租用摊位的个体户杨扬和杨楠。

问题。因为我不知道她们的具体情况,也不好回答,所以当时就说:

“按照政府说的和政府

法律规定的做。 听政府的,依法经营,错不了。 ”每一个纳税户都应该明白国家法律是什么。

她们一看就不是新手,是从别的市场转过来的,当然应该明白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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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在工作中遇到 的 , 税人都能 按照税法 税。

以上所 属 。

都是把政府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作 前提来 。 而且多数

明人:吴雁( 名)

2009年 4月29 日

证据二:讯问被告人笔录 2 份

笔 (一) 2009年 4月 4日

⋯⋯

:什么 候到鼎新市 的? : 我 一直从事 批 、

零售 ,以前在秋宁 旺市 做,

因 春江 人民

2008 年 2 月初就来到鼎新

政府招商引 ,曾 广泛宣 ,希望我 到 做,所以我 在

批 市 ,好像是在

2 月 1 日开始租 A09 柜台 。

:知道触犯了什么法律 ?

:好像是 我 反了税法。可是, 真是冤枉啊。我 一直守法 ,所有 簿 都没有造假,而且非常全, 簿就放在 位的保 柜里了。我没有逃税。

: 簿就放在 位了?

: 是的。我 是 征收的个体工商 ,

以前在秋宁做生意的 候,税 的人有

会来 。 了,到了春江也放 位了,方便;不 儿的税 从来没要求看 。

:春江 的税 机关有没有找你 簿?

:没有。文件 我 个市 按月交税,所以 不 都一 ,不管 是 ,每月都 50。

:其他 位也交

50 ?

:是的。鼎新市 的 位都是定 交税的。不用申 ,也没人 ,大家都一 。 :你是否向税 机关声明是 税的个体 ? :税 的人从来没 我;就一直按他 要求的每月

50 交了,从来没 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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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二) 2009年 4月 4日

⋯⋯

:你 是按照国家税法 税的 ? 楠:我 是按法律 税。

具体按哪一个法律我也不知道。

但是春江 政府在招商引

的 候曾 有个什么文件, 了,好像叫《关于建立鼎新批 市 鼓励招商引 的公告》, 我 它的文件号 得很清楚,因 和我孩子的出生日期相同,是

2007 年 9 月 1 日,文件号

50 元。

是[ 春 2007 第 055 号 ] 。 个文件第

3 条 定,每个 位每月 个人所得税

:你 是老个体 了, 道不知道 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

楠:真的不知道,以前在 旺交的多很多,但是 里不是政府招商 ? 里交的少,

我 才 来的。 而且我 心里也含糊 , 是姓吴的。他 政府 的没 。

:税 机关有没有就少 税的事找 你 ? 楠:今年

3 月 27 号税 找 我姐, 我 交税少了, 。我姐 我 是按政府

所以就 咨 春江 税 机关工作人 ,

好像

定 的, 你 怎么能出 反 呢。 税 他 原来也 每月交 50 就行了, 可最近有人 。

于 种情况,滞 金就算了,把税 上就行,一共

1, 071,050 元。我 正准 所

有税款, 都准 好了,就想交的 候就被拘留了,后来又被逮捕了,因此就没有交成。可是我 根本就没想逃税呀。而且就是 了,我 也愿意 上呀。

:以前有没有因 税 被 ?

楠:有,但都是小事。 2005 年、 2006 年我 在秋宁做生意的 候被税 款, 税交少了:一次几百、一次几千。事情不大,具体 和数 都 不住了。

⋯⋯

证据三:鼎新市场经营者及顾客证言

人 明

和 楠姐 以前是 的市 的个体 。她 可精明了,一直 到 里来少交税。

, 里 国家法律都可以不理。我在

2008 年 3 月 3 日看到春江 地税局税收征管

楠她 心里不踏 ,

吴雁,

吴雁 , 政府怎么 你 就怎么

吴雁到鼎新市 来 公 ,

曾 楠她 的 位。

是不是每月交了固定的个人所得税,

.

以后就什么也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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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政府的法律怎么定就怎么 ;听政府的, 不了。我看 上把 楠拉到一 ,小声 咕, 她 了, 少交 不好。

我有 和她 开玩笑, 你 交税的事儿 挺上心的,她 似“反正也不多”的 。但是她 具体交了多少,我 也不清楚。

以上是我 所了解的情况,保 是根据我 的 如 提供。

人:王佳(

A06 柜台 者)

( 字)

人: 鑫( 客,住址

[略]) ( 字)

2009年 4月12 日

证据四:春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公告》

《关于建立鼎新批 市 鼓励招商引 的公告》

[ 春 2007 第 055 号]

⋯⋯

第 3 条:在本市 从事批 、零售 的商 , 参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按照每个

柜台(每 )每月 50 元人民 个人所得税。

第 4 条:申 减免有关税收的, 当向 税 部 提出申 , 得批准后可以享受减免的 惠。

⋯⋯

春江 人民政府 展改革局

2007年9月 1日

证据五: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春江 鼎新批 市 管理 定》

⋯⋯

第 5 条:依法 ,依法 税,遵守市 管理 , 信用, 公平

,童叟无欺。

第 6 条:接受市 管理委 会的管理,如 告 情况和有关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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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 鼎新批 市 管理委 会

2008年2月 1日

证据六: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被告人缴税之后的完税凭证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所得税,完税凭 全。

.

楠 的 A09 柜台按照每月50 元人民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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