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能源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的特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是指(简称):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短路保护。
第三条 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的入井、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必须严格按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以下简称“三个细则”)。 第四条 组织落实:
1.各矿机电部应由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低压供电“三大保护|”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机电队应有一名副队长或技术员负责落实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的入井、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具体管理工作;
3.机电队维修电气班应有专职维修电工负责井下低压“三大保护”试验、调试、整定、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矿机电部应制定本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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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的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细则。
第六条 矿机电部、机电队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并熟习“三个细则”并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由于煤矿井下生产,特别是采区和掘进头面随着开采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地变化,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也是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井下“三大保护”必须随着供电系统的变化而变化,并随时对变化的线路、设备进行计算、整定保护,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灵敏、可靠。
第八条 “三大保护”的基础工作
1.绘制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绘制电气设备布置图;
2.按供电系统图计算各点的保护整定值;
3.按供电系统图设置检漏装置;
4.按电气设备布置图设置保护接地网、接地极;
5.对各点的整定值进行整定、校验;
6.对各点的接地点进行检查、测试;
7.对各点的检漏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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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三大保护”各种计算资料、测试数据、原始记录必须由机电部保存,保存时间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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