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校外籍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留学生报到与注册规定
第一条 新生报到流程。留学生到校后,须首先到负责招生工作的教师处办理身份确认;然后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辅导员处办理建立档案、注册和宿舍分配等手续,签收入学承诺书、宿舍协议等文件,领取相关资料以及房卡被褥等所需用品。
第二条 留学生证是留学生的身份证明,应爱惜保管,不应随意涂改或转借。该证件每学期初验一次,无验讫章无效。
第二章 留学生请假制度
第三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或其他统一活动应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辅导员老师处请假。
1、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周以上者,需经院长签字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2、事假:事假须事先申请,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需经院长签字。
第四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情节及态度,给予通告批评和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罚。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录方法
第五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期考试(考评)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系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原始凭据。 第六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实习。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作为留学生出勤的依据。在籍留学生学历生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如继续出现类似情形,国际教育学院将向学校提出不予毕业和不
颁发学位证书的建议。
第八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零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
第九条 四年制留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学校在第八学期初(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初)安排重考;在毕业生资格审核前,对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学校安排最后一次重考。
第十条 旷考的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及重修。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重考。
第十二条 对学校派出到国外院校交换学习半学年或一学年的留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的课程(学校规定内)可替换校内相应学年学期的全部课程。
第四章 学籍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
理,按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1. 留学生应修的课程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降级随下一年级学习。学习一年仍然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2. 上述情况连续累积两学期者,予以降级,连续三个学期者,予以退学处理;
3. 书面警示或降级处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签发,并按送达程序送达本人;
4. 降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单位和个人。
1. 由国际教育学院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留学生本人,并由留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2. 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留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3. 留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5.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确定留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来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2.考查课不记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年。
第五章 留学生图书借阅制度
第十七条 校园卡须妥善保管,如遗失须及时到辅导员处注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持卡者本人负责赔款。
第十八条 我校在籍学历留学生可持校园通卡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手续。留学生应爱护图书和图书馆设备,不得违反图书馆的有关规定。
1. 借期:专业图书4周; 文学类图书2周;一次可借书3册以内。
2. 留学生丢失书刊,须交付罚款,罚款金额为所借书刊原价的5至10倍。
3. 所借的书刊,须按期归还,否则须缴纳罚金,罚金数额为
每天0.5元。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办理好所借阅图书的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 留学生生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其他学生的作息习惯。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初次来校的新生,为确保其自身和财产安全,要求在学校的留学生公寓内至少居住一年。一年以后,如果留学生因必要原因,可申请在校外居住:
1.申请校外居住须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提交租房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承诺书等,报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2.在领取《外国人居住登记表》后,须与房主一同到房屋管辖区的派出所办理在外居住登记、审批手续。
3.如不符合以上规定,擅自在校外居住者,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留学生公寓内居住的自费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单人间或双人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若在校外居住,全部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在留学生公寓内居住的留学生应同时遵守如下规定:
1. 学校一般不提供夫妇住宿条件;
2. 不得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烤箱等超负荷电器,不得在宿舍房间内做饭;
3. 保持宿舍清洁,注意节约水电;
4. 保持宿舍安静,不酗酒、不高声喧哗、不放高音喇叭,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与休息;
5. 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的设备。损坏、遗失公物按价赔偿。
第七章 留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宿费等费用,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的教学资源。确因实际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应办理休学,筹集资金。筹齐学费后复学。未缴清学费的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由学院暂时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采用银行汇款、刷卡、现金方式缴费。新生缴费期限为报到前两周至报道后两周内;在校生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标准按学期或学年全额缴纳住宿费。
1.中途申请住宿或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住宿月数缴纳住宿费,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需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应及时办理审批和调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住宿费的退费和调整。 3.学生假期回国、中途休息、外出实习等,需要保留宿舍的,照常收取住宿费,否则需提前申请,并清空宿舍物品。
4.办理完校外住宿手续或毕业生退宿需要退宿舍押金的,需要交回门卡及押金收据,并经检查宿舍无物品丢失损坏的,方可退还。如有物品损坏或遗失则按价目表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事项:如重修费、补办学生卡、校园卡费等。休学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待复学时抵充学年实际应交的费用。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需交回缴费收据后方可退费,学校按实际缴费数额重新开具收据。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留学生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吸引、帮助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树立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办法。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对中国友好,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3.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4.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没有缺课和补考记录;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6.在校留学生信用评级系统内分数不低于90分(满分100) 第三十条 奖学金设置类别
1.学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面向二、三年级在读全日制中、英文授课本科学历生,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分别评选。
奖学金一般分为三等,总额度为当年留学生所缴纳学费2%左右。各年级各专业获奖人数应不超过总人数30%。若某年级某专业人数过少,则计入下一年级共同评选。若没有满足条件的人选,则名额可以空缺不补。
2.单项奖学金:奖学金额度较小,旨在奖励在德行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宿舍卫生纪律情况优秀的留学生。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三十一条 评选办法
1.凡具备申请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的留学生均可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国际教育学院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外国留学
生奖学金的评选和奖金发放工作。学院领导任组长,教学管理教师、留学生辅导员任组员,就提交申请的留学生成绩和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同时参考任课教师意见。
3.留学生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4.评选初步名单将进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5.学校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留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罚款(500元至5000元)、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犯错误的学生有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得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学生可做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从事传教、恐怖活动,组织非法集会,宣扬不正确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屡教不改,品行恶劣,种族歧视,道德败坏者;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其严重者;
5.无故拖欠学费或宿费,且屡次催缴仍不能交纳者。 第三十五条 对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经学校审批,注销其居留证或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三十八条 违法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层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由于学生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九章 居留、旅行和出入境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理居留、旅游和出入境手续的机关:鞍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1.留学生到校后,须在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入境30天内在留学生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好“常驻外国人居留许可”;
2.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30日内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延期登记。逾期不办者公安机关将按规定处罚(每超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3.护照、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辅导员老师和公安局报失并办理补领手续;
4.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或假期去其他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应提前10天到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5.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调查、访问或旅行,须经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学校出具证明或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
理旅行证;
6.各项签证、证件不得涂改、损坏,违者按规定处罚; 7.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离境并将居留许可交给边防检查站,否则不能离境。
第十章 转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所学专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留学生所在国家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未满一学年的;
2.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的; 3.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4.在学籍处理过程中的; 5.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
1.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去国际教育学院领取《辽宁科技大学外国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填好后按规定时间返给国际教育学院;
2.国际教育学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给不符合转专业的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原由;
3.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召开协调会,由申请人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
4.由国际教育学院将最终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说明:休学期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而休学的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留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
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而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复学
1. 因伤、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学校学习时间累计达到八年者;
2. 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 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 本人申请转学或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 经体格检查患有严重疾病者,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应予退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退学的留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结业证书(至少学满半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留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毕业证、结业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重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留学生历年积累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批进行重考。如学期内无时间安排重考时,毕业之前重考一次,逾期不重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辽宁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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