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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锐游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1.01.05

• 【字 号】湘建建[2011]3号

• 【施行日期】2011.01.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委、 规划建设局), 邵阳市建工局, 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4、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7、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图审查、 施工、 监理和检测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 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 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采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的方式具体落实。

第四条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 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 存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书》 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各方责任主体应递交1份《承诺书》 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保存1份《承诺书》 备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后, 在工程质量保修法定期间, 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质量保修维护制度, 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切实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设工程代建、 工程总承包、 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组织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并提交《承诺书》。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得自行施工或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

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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