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本
1.格式
────────────────────────┬─────────── 使用该外观设 │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
──┬─────────────────────┤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⑺
□已在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 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 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
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 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
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 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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