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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外作价加工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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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外\\作价加工的税务处理

2008年09月14日 星期日 11:16 A.M.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交给加工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货物的税务处理: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备案

1.1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取得经贸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前,应提供已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印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送退税部门审核签章。

1.2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后、在第一笔进口料件前,应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 进料加工合同复印件;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 与国内承接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合同应注明是作价加工或委托加工)

 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

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加工形式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

2.1外贸企业应于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

2.2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3号前提供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 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

 进口报关单(原件);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 进口材料台帐;

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

2.3经退税部门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征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征税分局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

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由退税部门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当月的退税额中抵扣。

2.4外贸企业应在退税部门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的退税申报中即时扣减应抵扣税额,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2.5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退税部门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在当月发生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入。例:当月作价销售免税进口料件开票价款为100万元、税额17万元;当月有一合同核销,海关对剩余边角料金额10万元,补征增值税1.7万。计算当月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为(100×17%—1.7)=15.3万元;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15.3÷17%=90万元,应税销售额(剩余边角料金额)100-90=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2.6外贸企业取得退税部门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在生成当月纳税申报表时作初始化处理,按不计征入库的批准税额折算成销售收入金额调整入免税销售额。

2.7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委托加工形式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是指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的主页、进口料件页、出口成品页及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购货合同、销货合同页复印件;

4、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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