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2013-0418)修改(2)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2018版
工程名称:金润新城室外景观绿化二期工程 甲 方:北京岭秀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甲方:北京岭秀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用方)
乙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工程机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机械
1.1 乙方出租、甲方承租本合同约定工程机械,用于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祥亭街1676号】的【金润新城室外景观绿化二期】工程。
本合同项下租赁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以下合称“租赁机械”),租赁机械型号、品牌、台数等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暂定【3】个月,最终以《机械台班签证单》载明的起租和终止时间为准。 (1)起租时间为租赁机械经甲方检验合格、实际投入工程之日。
乙方负责将租赁机械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潍坊市寒亭区祥亭街1676号】(每台机械至少配备1名司机同时到场)。经甲方现场核验、确认到场机械符合约定后,乙方进行机械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检验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租赁机械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2)终止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的租赁终止之日。
(3)2.2甲方如下人员共同负责确认租赁机械使用计时:专业工程师【张景勇】、项目经理【徐道文】。经前述甲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机械台班签证单》,为有效的租赁时间结算依据;严格按照机械台班签证单上的要求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签字不全或无有效授权代签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如甲方签字人员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若乙方现场负责人发生变更,乙方需重新进行授权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没有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负责人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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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械台班签证单为无效单据,结算时不予确认。
2.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通知乙方终止租赁,且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时间安排租赁机械及相关人员撤出工程现场,并与甲方及时确认离场时间。
2.4 暂定租赁期限届满前甲方要求延长租赁期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标准等条件继续提供约定机械的租赁服务,除非乙方在甲方要求延长租期前已书面通知甲方暂定租期届满后租赁机械另有安排。如延长租赁期间租金可能超过本合同项下暂定租金总额的20%,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件重新签署机械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
3.1按暂定租期和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机械租金总额暂定¥【30000】元 (大写: 【 叁万 】圆整,下称“暂定总额”)。租金价款最终以双方按实际租赁机械和工作时间结算确认为准。
机械租金标准详见附件一。该等租金标准固定包干,合同有效期内不再调增,已包含但不限于租赁费、机械司机和维修养护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险、故障维修、安全防护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管理费、税费、利润等,为甲方承租使用约定机械、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为免疑问,租金标准已包括机械进出场、使用所需燃油及机械司机、维修养护人员食宿等费用。
3.2暂定总额调整
(1)原则上租赁机械单位台班时间为【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176】小时。租赁机械每日工作时间以双方签署确认的《机械台班签证单》为准。
租赁机械发生故障等情况未达到约定单位台班时间的,未足台班时间租金按实际时数核算。
租赁机械按甲方要求工作超过约定单位台班时间的,超时工作时间的租金按实际时数核算。
(2)租赁机械中租金按月确定的,每月保养维修时间不超过【2】天。如实际保养维修超过该约定天数,超出天数的租金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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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雨雪等异常天气导致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租金不予计算。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机械不能使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停用期间租金不予计算,无需甲方承担。
(4)租赁机械故障导致不能用于约定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机械。乙方应在三天内调换完成并取得甲方认可。调换期间故障机械租金从暂定总额中扣除。
乙方未按约定调换的,甲方有权终止使用故障机械并要求乙方限期撤离工程现场,该机械正常使用期间租金按实际有效台班结算。
(5)包月租赁的机械,使用足月的,按照包月租金核算,使用不足月的,按照实际施工天数/30天*包月租金进行核算。
(6)如果机械在使用的过程中超出合同约定的暂定租金总额的20%(含),双方需及时对合同进行增补。
3.3租金结算
(1)结算价款最终按机械使用工程量(小时/台班/月)与相应租金标准的乘积确定。 机械使用工程量以甲方签署确认的《机械台班签证单》记录数量为准。《机械台班签证单》经甲方专业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与乙方共同签署方为有效;签字不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单据有涂改痕迹的不作为结算依据。每日完成的机械使用工程量应在当日签认《机械台班签证单》确定。每日不足1个台班或发生加班,不足或超出时间按实际时数确定和记录。
小时租金=租金标准÷对应工作小时
(2)租期(以实际发生为准)届满后30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60日内审核完成,向乙方反馈审核意见。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查。结算资料经甲方公司经营部审核并经公司内部联签确认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甲方对乙方结算书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租金支付
4.1租赁机械进场施工结束后,并通过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租金的【80%】,租赁机械服务工程竣工满12个月后30日内付清结算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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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甲方采用网银方式付款,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确认以如下账户接收租金;甲方向该账户足额付款,即完成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开户行:【 】 开户名称:【 】 账号:【
4.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法、形式规范(发票开具单位、银行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的、税率为11%的机械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检验、工时确认、结算等手续,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甲方提供租赁机械进出场的道路及场内停放地点。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甲方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5.2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租赁机械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负责组织机械进出场运输,负责运输及施工过程机械安全,负责租期内机械现场保管安全。如租期内发生机械毁损,乙方自行处理,无需甲方承担费用或责任。
(2)乙方及其人员在工程现场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各项现场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其指定人员的指挥安排。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日内完成更换,否则甲方有权按【300】元/人·天的标准从下一期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该等专项违约金。
(3)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的保养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确保租赁机械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租赁机械涉及定期保养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期,避免影响正常施工。乙方应准备足够设备配件库存,供机械修复或配件更换使用。
如施工中租赁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全力维修恢复,确保重大故障停用不超过【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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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故障停用不超过【1】小时。如每月租赁机械发生重大故障超过一次,或故障停用时间超过前述限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损失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机械,应在甲方通知后限期纠正;纠正完成前,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暂定总额的3‰作为专项违约金。
6.2租赁机械使用中发生重大故障停用次数或故障停用时间超过约定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定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3乙方或其人员不服从甲方现场调度安排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暂定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4租赁机械因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等导致安全事故,或甲方遭到业主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5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乙方应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暂定总额的5%最为专项违约金。
6.6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包括甲方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支付暂定总额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届时租金据实结算,并从结算价款中扣除乙方应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后支付。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特大风雨雪等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传染病等。
7.2 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7.3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积极采取必要有效措失,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话、当面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公证部门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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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因甲方过错,租赁机械作业导致人员伤亡的,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8.2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处理。甲方应为人员抢救提供必要条件。事故涉及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因乙方安全保证措施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因审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而对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第十条 其他
11.1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均熟悉、了解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的法律效果,自愿遵守履行并承担责任。任一方不得援引法律法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责任。
1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 如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租赁机械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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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租赁机械清单
序号 1 2 3 4
设备名称 挖掘机 挖掘机 型号 规格 60 150 机械 编号 机械数量 单位 台班 台班 单价(元) 备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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