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时代
公元前8世纪中叶至公元212年
古罗马时期出现调整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 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各民族迁徙频繁,各民族归属各自的民族法,即不以领土来划分,各民族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欧洲社会进入封建君主社会,领土观念加强,凡在领土内居住的人,不论其属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民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习惯的支配
欧洲种族法时代
公元476年至公元10世纪
欧洲属地法时代公元10世纪至13世纪
在国际私法萌芽阶段,国际私法学说的特点是:各民族的法律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范围,一个人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只受到其所属民族法律的支配,具有明显的种族法特征。
意大利的(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他把法则更具目的分为:物法 人法 混合法
物法:目的在于调整物的法则。如房产,适用属地法原则域外法则无效人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身份的法则,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或者是临时在域外的人,域外有效力。
混合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行为法则。如合同行为,域外有效力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使国际私法真正有了国际性;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创立了许多基本冲突法
规范。
缺陷: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纯粹人的法则或物的法则。
法国的(杜摩兰)法则区别说
他主张维护王权,提倡法律统一。在法律适用方面,推崇法则区别说,但又主张物法使用,而豁达人法的使用范围。
并且,他是第一个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现已成为国际社会
普遍接受额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达让特莱的观点则回到了过去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荷兰的(胡伯)法则区别说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外国的法律已在其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当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意义:继承和发展了让特莱的学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缺陷: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了国内法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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