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篇一」 自8月12日起在全县开展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8月12日,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召开了立即开展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责任部门按照部署要求立即行动,以城镇燃气供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CNG、LNG等危险货物运输、充装、装卸、使用等环节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排查。县安委会及时印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镇办区、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城镇燃气整治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立即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充分认清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清面临的新形势和隐患排查的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迅速行动,确保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类桥梁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努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行动开展以来,相关主管部门和镇办按照部署要求,扎实开展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进一步细化排查整治内容,建立“四张清单”,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截至目前,共组织检查组10个,排查企业20家次,排查隐患52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下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适时组织“回头看”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组织燃气领域隐患排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对全县工业企业建设LNG等燃料用气储存使用设施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不断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适时开展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确保全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篇二」 根据《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现将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立即向各燃气公司下发了文件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开展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加强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及维护等环节安全风险工作。要求于9月5日前完成各厂站的风险摸排、重大危险源排查,并建立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我市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检查共3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3个,完成整改3个。对各燃气企业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情况进行了核验,要求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维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同时,还排查了架设在桥梁上的及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节敏感区域的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情况;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执行国家标准,避开地震、洪灾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情况;对老旧燃气管线、停用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置情况;燃气加气站、配送站的设置和安全运行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燃气生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在要求时间前完成排查工作。
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项目,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项目,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对非法违规建设的企业及项目,立即依法取缔关停。
将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对非法行为整治的同时,强化合法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逐步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城镇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和促进城市燃气的运营安全和健康发展,我公司对各方面进行了自查、考核,并进行了整改。现将我公司自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生产、技术、安全和经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全部人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等教育培训,并实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新职工上岗前须接受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基础技术的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基础管理
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首先,各部门员工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第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操作,合理安排。第三,具有满足应急抢险需要的应急抢险预案、队伍、物资、设备、车辆、机具等,并进行相应的演练。
三、供气生产运行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我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供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我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另外,我公司建立了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及时、满意。
四、供气服务
1、设立燃气用户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专线值守,及时受理用户咨询、投诉、保修等,并进行满意服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有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我公司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2、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我公司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
降低燃气压力的,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3、设立了用户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供气安全管理
1、经自查,我公司20xx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均按规定进行。
3、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定人定质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及时复查。 4、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焊接、埋设等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资料存档保存,验收合格后才可通气。
6、首次通气前对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篇四」 根据沂水县教体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燃气、燃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食堂燃气、燃油使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自查汇总如下:
一、高度重视:
学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师生生命负责的态度,清醒认识食堂燃气、燃油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二、认真排查:
学校20xx年10月26日组织了一次专项自查,经查实,我校食堂没有燃气、燃油的设备。也没有其他安全隐患。尽管我校没有燃气、燃油设备,但我们还是认真学习了使用燃气、燃油设备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操作有关规范:
1、使用管道燃气的,其管道和用气设施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xx),应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不得私自改装,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冲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3)每次购气后应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4)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器开关应置于室外。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长度控制在1.2-2米之间,且不能有接口、不得穿越墙壁、门、窗,橡胶软管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杂二甲醚。
总之,虽然没有燃油、燃气设备,我们学校也会加强食堂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以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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