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竣工结算常见争议问题的的处理。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由于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的予盾,管理中出现的失误、定额的理解不一致等,结算方和审计方通常会产生一些争议,争议问题的处理很大程度地影响着最后的竣工结算价格,故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处理非常重要,应加强对争议问题的处理。
常见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①、工程量清单误差及漏项。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应据实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合同及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应据实调整;当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应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合同及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应据实调整。
②、招标图纸描述不清。在招标图纸中通常会出现某一事项,图纸中有标注,但具体做法描述不清楚,结算时甲乙双方通常产生争议。对于此类情况如合同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合同无约定时,虽然图纸描述不清, 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项内容已进行了细化描述,则也不应对此项费用进行调整;如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与图纸不一样,施工单位投标时应按通常做法或可参照的做法进行考虑,如实际做法与这种可预见的做法不一致,结算时应可考虑按差价处理。
③、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描述不一致,如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一致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无明确约定,应根据投标报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还是以工程量清单结合图纸为基础进行报价。
④、措施费用的调整。合同中约定措施费用固定包死时,措施项目调整通常会发生异议,对于此种情况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原承包范围内产生的措施费用,因固定包死不应调整费用;b、原承包范围外产生的措施费用,合同约定措施费用固定包死应指原承包范围内的措施费用包死,故承包范围外的措施费用应时行调整,调整的单价可参照合同单价;
c、当措施项目方案发生改变导致费用调整的事项应考虑费用调整;当投标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的措施方案不一致时不应调整费用;当业主提高安全系数而要求改变措施方案时(施工单位措施方案不满足要
求除外)费用应考虑调整。
⑤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组价。由于发生工程变更,原合同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此部分发生争议主要是新增综合单价的组价。新增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如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执行。
⑥暂估价调整及暂估定价不合理。若投标价未按暂估价进行投标报价,结算时应按暂估价进行扣除不应按投标时进行扣减,或只调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当暂估价为直接费单价时,确认的实际价格也应为直接费单价,如确认的实际价格为分包综合单价,调整价格时应按分包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单价调整。现计取总包单位的相关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不应在分包综合单价基础上计取,避免管理费用、利润、税金重复计取。
暂估价未通过招标确认的价格,如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审核时应对此部分价格重新核定,核定的价格依据应充分,核定后应重新办理价格确认书面手续。
⑦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合同风险范围内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不做调整,近几年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超出了正常风险范围,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在处理此部分问题时,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a、部分出台的文件,通常为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参照执行,但并不代表强制执行。
b、部门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条例,其法律效力不应大于合同,故甲乙双方如同意调整,应办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大于合同,办理补充协议也应与调价文件要求一致;
c、合同签订时如已明确价格 上涨的风险幅度,应按合同执行,不应现作调整;
d、价格上涨的风险幅度应按招标时的信息价格与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进行计算,不应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与投标价格进行计算幅度,工程量应按各阶段实际工程量划分,总工程量不应超过清单工程量。
e、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即可。
⑧工期费用索赔及工期奖惩。工期费用索赔主要指由于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或手续办理、调整功能引起工程停滞,施工单位对此提出的索赔。此部分费用应给予计算,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支撑依据按实际造成
的损失计算费用。
合同工期与实际工程产生差异时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投标书中的承诺进行奖惩,工期延误应有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明文件,开工日期应按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时间确定。
⑨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出现矛盾
a、当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当补充协议已备案时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当补充协议未备案时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b、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通常约定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c、当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业主单位通常在编制时都将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放在投标文件之前,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清楚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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