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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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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六条农村村民 户只能拥有 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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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宅基地,由县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第十二条乡(镇)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从村情出发,因地制宜,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用地,合理安排村民住宅、村庄道路、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绿化用地等各类用地,从严控制村民宅基地面积。第十三条规划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依法登记确权的宅基地以外的预留宅基地、植林地、空闲地、荒废地、荒废沟等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措施,对村内土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达到利用条件。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第十五条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村、镇规划区外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除尘滤布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 ,避免 二次拆迁 。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住宅。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交通、水利用地的应当分别取得有关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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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或者土地复垦整理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用)的;

(五)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二)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确需宅基地应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

二、审查、公布。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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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勘察。国土资源所派员到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划等,填制《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组卷报所在乡(镇)审核。四、审批。经所在乡(镇)审核同意,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呈报县审批。五、公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等张榜公布。

六、划拨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批准后,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设置界桩。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1、《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

2、宅基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4、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许可意见;

6、现有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建设住宅竣工后,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由县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位置优良地段,村民委员会可按申请的先后秩序或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招标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土地开发及公益事业建设。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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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房建成后,原有宅基地;(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复垦整理、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后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五)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户等原因,房屋权属变更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接受现有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审查后,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县级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2年未建房使用的;(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暂时保留。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村镇规划、一户一宅以外的住房,鼓励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县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农民将村庄建设规划区外的空闲或多余的宅基地退出,在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耕地后,给予每平方米6-9元的补助,复垦的耕地归复垦人承包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所建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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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确因客观原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且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教育承认错误的,可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出卖宅基地。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对无权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程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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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县、乡(镇)制定的有关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送:

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桃源县辖40个乡镇、877个村(居)委会,总人口97.3万,其中农业人口83万。近年来,桃源县紧紧围绕人才工作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全县农村实用人才已达170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9%,成为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一、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现状 桃源县始终坚持把农村实用人才开发作为人才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1、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县委、县高度重视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分管党群的副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县财政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明确了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了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强化工作职责。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总揽与牵头,加强对实用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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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其它部门既明确分工,又通力协作,形成抓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工作合力。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了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主要研究和落实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规划、培训、选拔、考核、表彰、职称评定及扶持、激励等重大事项。联系会议由组织部门主持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

2、洗煤滤布注重实效,狠抓培训。充分结合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聘请粮、棉、油、畜牧水产、水果、茶叶、蔬菜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采取天网(远程教育)与地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指导相结合,课堂讲学与现场操作相结合、传授实用技术与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大力培训开发适合桃源产业特色的种植专业型实用人才、养殖专业型实用人才、加工营销型实用人才、经营管理型人才。同时,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330期,直接培训农民2万人次,间接培训农民12万人次。目前,全县85%以上的农村、干部和专业大户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有8000多人领取了《绿色证书》。

3、创新方法,规范管理。在全县选拔了17000多名农村实用人才,分县、乡、村建立起三级人才信息库。积极开展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大力提升了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的层次水平,使他们成为一支留得住的永久型人才。到目前为止,共为1680名农村实用人才评定了职称。以建立养猪养鸡协会、果联、花卉种植协会等民间协会组织为载体,积极开展送技术下乡活动,组织专家为农村实用人才举办技术讲座,给农村协会会员上技术辅导课,增强协会组织的联谊、交流、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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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提高等作用,使众多实用人才集聚到协会组织中来,实现了对农村各类实用人才的有效管理。

4、以人为本,强化激励。近年来,先后启用1200多名懂经营、善管理、精技术的“泥腿杆”在乡镇企业中担任管理和技术骨干;吸纳900多名农村实用技术能手加组织;优先启用1500多名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担任村组干部。对在农村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在为他们申报职称时给予倾斜。近几年来,共为250多名在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二、当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实用人才结构不优。

一是专业结构不优。大部分实用人才仍停留在种植、养殖这种生产周期较长、获益较慢、风险较大的行业上发展,而对于市场经济日益需求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营销、物流等方面涉及较少。据调查统计:

农村实用人才种养殖为主的占到58%以上,而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人才只占12%。

二是年龄结构不优。30岁以下共1534人,不足农村实用人才总数的9%;而40岁以上的共11426人,占到实用人才总数的67%。

三是学历结构不优。农村实用人才中96%以上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没有受过系统的农业专业教育。

2、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经费不足。

一是投入资金不足。就我县而言,尽管县乡两级财政在运转艰难的情况下,将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效地促进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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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但仍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方面,所需教材资料、实践操作现场、教师授课补助、参观学习资金均难以落实,直接影响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顺利进展,影响实用技术的应用和普及。

二是农村实用人才自身发展资金不足。由于大部分人员生长在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再加上没有相应的资金扶助,许多有理想、有技术、有文化的实用人才,往往因缺少创业资金而不能依靠专业特长发家致富,从而使得一部分实用人才“英雄无用武之地”,想率先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3、滤布农口部门专业技术人才紧缺。县直农口部门专业人才年龄偏大。由于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实行统招统分,报考农业专业的学生偏少,农业学科的毕业后大多数不愿回到农村工作,从而导致农口部门技术人才青黄不接。尤其是农业高中级人才方面,我县目前农业战线仅有5名高级人才,且大多已快退休。同时,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及乡镇机构改革等原因,精简机构和站所人员,农业、畜牧、林业等涉农站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员被分流或自谋职业,剩下人员也仅能以卖农药、化肥、种子等来维系生计。年龄大者在岗不在业,乡镇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严重断层现象。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的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各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出台了明确的,投入了数千亿元的资金。培育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工程,也要出台相应的优惠,结合农民素质教育工作,加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专项扶持经费,列入对基层的转移支付统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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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逐步建立起、社会投入和个人自愿出资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机制,促进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的快速推进。

2、优化农村实用人才成长创业的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缓解涉农技术服务人才缺乏的问题。对服务“三农”成绩突出,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优秀青年,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别是对于优秀青年农民,应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扶持,为农民提供便捷的信贷支持,解决发展资金问题,真正让广大农村实用人才能够充分发挥所长,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带领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3、继续推进教育调整,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总揽,加快推进农村教育改革,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民职业教育,逐步改善农村实用人才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优的现状,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科技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人才支持。《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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