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也来越多,我们文体系统今年就有5件列入县为民办实事当中,工程建设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虽然许多地方党委和部门加强了预防和监督,实施“阳光工程”,使建筑招投标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但“暗箱操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还没有完全铲除。工程建设中的腐败将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对个人将造成严重后果。我就简单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现象、成因及预防对策的初探,同大家学习。
一、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透视
1、水政股长“倒”在了水利工程建设中。范某原是某县水利局水政股长,官虽不大,但却掌握着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大权,许多水利建设承包商早就看上了这块“肥肉”,为能从范某手中揽到工程,不惜一切地向他进攻。这也正中范某的下怀,反正我有工程建设的发包权,他们有钱,何乐而不为。为此他自从1997年至2002年就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十次收受20余人为承包水利工程建设而送的人民币5.6万余元,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同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县水利局的吴某,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把自己也送进监狱。
2、乡长“掉进”了蔬菜大棚。于某原是某乡乡长、党委副书记,在负责四季青蔬菜园工程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贪污、挪用公款12万余元。他在收受贿赂中不管是送钱送物一律不退,不管送多送少,只要送,他就“热情”接待,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良种场长被金钱“套进”了牢房。李某在担任某县良种繁育场场长时,利用该场与县农林局下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某县果品加工厂综合楼工程之机,一次性收受该工程项目部经理王某,为感谢王某对工作支持和拨款及时,送去人民币4万元。另外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受承包建筑商人民币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李某在县检察院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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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他痛哭流涕,悔恨自己晚节不保,但为时已晚。
二、出现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原因
从以上列举的几个案例分析,可以说“工程滋生腐败,腐败催生了工程”,而产生这两种现象的共同原因就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致。根据这一推理,说“工程滋生腐败”,是由于“暗箱操作”的存在,为腐败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筑工程可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当然会不断地搞工程了。范某案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单位每年搞几个百万元工程,就可以从包工头那捞回几万元,比工资高几倍,何乐不为呢?
根据以上分析,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㈠工程建设中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出纳没有固定的专职人员,而是由法人单位的领导或者工程负责人兼任,收支不按正常渠道进行,均由一人说了算,导致工程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失控,致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
㈡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市场运作。但有的法人建设单位往往以“以整划零”的方式,将一项大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然后直接发包,或以部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建设,进行“暗箱操作”。这样,工程承揽者也会投桃报李,把大工程中的小项目,如铺设道路、绿化等让给法人单位的“掌权者”去做。这种默契与直接收受金钱贿赂的风险相比,可谓是小的多了。
㈢工程项目随意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腐败分子常以种种理由从建设项目的内容、标准、规模方面擅自更改,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据审计情况看,大部分工程款审计核减率在送审额的20%左右,有的达到30%至40%.在随意变更的背后,有相当部分是在工程计划立项、预算时就有意埋下伏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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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不执行工程建设合同,故意拖欠工程款。某县检察院近几年办理的涉嫌工程建筑领域贿赂案件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如某卫生院所建的职工宿舍楼,本应按合同及时付款,但该院院长杨某就是卡住不拨,逼着承包商一次一次地带上钱向他求拨工程款,虽工程款延期半年后到位,但这位院长也因收受4万余元贿赂而绳之以法。
㈤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分包,使工程腐败易发、多发部位从工程发包向其他环节转移。一些投标人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使一些不够资质的建筑队为揽到生意,不惜重金贿赂中标人。为达到得利的目的,有的工程转包、分包多达三四次,每转包、分包一次都要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达到了“层层剥皮”的目的。
㈥工程建设中管理存在漏洞,监管不力。多数工程建设是由建设单位一把手当家、说了算,同级纪检、监察难以监督,单位干部职工因不知情,无法监督,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再就是管理中漏洞多,制度措施只是讲在嘴上,挂在墙上的招牌,凡在工程建筑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多是法人单位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负责人串通一气实施的活动,法人单位负责人只要捞到好处,至于怎样管理均由施工方负责人说了算。
三、预防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对策
如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确保建设工程既是优质工程,又是廉政工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治理。
1、狠抓制度落实,加强监督制约。
其一,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做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其二,严格实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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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严格实行工程总分包制度,坚决取缔转包和违法发包行为的发生。
其四,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同时,法人单位要与施工、监理方签订创“双优”协议,杜绝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其五,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
其六,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严禁项目法人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
2、严格工程建设中的财务管理制度。从工程的预算、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签订及施工中的财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凡是工程中财物使用均实行专项监督,每支出一分钱,必须由监理签字,钱在业主,权在监理,管理在审计,层层把好工程建设中的经费开支关。
3、加强建设体制改革。一要科学配置权力,明确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职务权限,加强权力制约。二要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素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公平竞争。三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4、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联系合作。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专项跟踪预防,对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一要严厉打击在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市场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做到问题早发现,把各种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廉政准入制”,确保施工队伍的纯洁性。
5、加强法制教育,把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竞争纳入法制轨道。着重抓好《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学习,检察机关要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派员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实现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规范操作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建筑领域预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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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犯罪工作的研究,把建筑领域作为预防犯罪的重点行业,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行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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