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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化学药水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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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文件標題 氧化化學藥水檢驗規範 版次 制訂部門 品保部 制訂日期 2003年 03 月 31 日 頁次 SF-QC-WF-0114-01 01 1 / 2 1. 目的: 爲規範氧化槽液作業,使制程生産控制有所依據,特制定之。 2. 範圍: 氧化段所有化學藥水槽。 3. 權責: 品保部:負責對各藥水槽進行取樣化驗。 製造部:負責依化驗結果對藥水槽進行調整。 4. 流程图:(略) 5. 作業內容: 5.1 標準範圍訂定: 5.1.1 化驗室會同製造部門通過持續的實驗,根據需要訂定出相關化學藥水槽的控制範圍,並將其作爲制程生産和化驗結果的判定依據。 5.1.2 當現有的控制範圍不能滿足産品的品質需求時,品保部可適時提出對現有控制範圍進行調整,經製造部試行驗證合格後予以變更。 5.2 化驗員每6小時對氧化車間各化學藥水槽進行取樣化驗,化驗結果記錄於《實驗室化驗報告》;品管每2小时对各相关药水槽之温度、PH值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记录于《制程检验记录表》。 5.3 結果判定: 版本 修 訂 記 事 修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製 作 周吉勇 日 審 年 月 日 查 年 月 日 核

年 月 日 准 文件編號 文件標題 氧化化學藥水檢驗規範 版制訂部門 品保部 制訂日期 2003年 03月 31日 頁次 次 SF-QC-0114-01 01 2 / 2 5.3.1化驗報告完成後,交由氧化品管分發至製造部門,品管須就化驗結果與標準控制範圍進行比較,如在控制範圍內則判定合格,繼續生産。 5.3.2如果化驗結果超出標準控制範圍,則判定不合格,通知製造部立即停線改善。 5.3 異常處理: 5.4.1 製造部門接獲異常通知後,應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對不合格之藥水槽進行調整,必要時對藥水進行更換。 5.4.2 調整藥水參數時,應根據計算添加需要的量,並予以記錄。 5.4.3 化驗結果超標時,須對期間內生産之相關産品進行追溯驗證,以確定已生産之産品是否符合最終的品質要求。(當符合時,正常流轉;不符合時,進行返工處理) 5.4相关表单: 《實驗室化驗報告》 SF-MF-0037-01 《制程檢验記錄表(氧化A)》 SF-QC-R-0088-01 《制程檢验記錄表(氧化B)》 SF-QC-R-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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