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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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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07年3月15日V_oJ.7 No.2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 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 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 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 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 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 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 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 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 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 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Research Center of××”。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 (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O日起施 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 行。原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计科 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 技[199212239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 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 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计办高技[2002]767号) 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同时废止。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 释。 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 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作和评价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 第二章认定 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 科 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 备以下基本条件: 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 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 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 争优势。 创新能力。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 条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07年3月15日、7 .7 N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 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 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 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 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 第三章评价 确,具有稳定的产学 ̄Y,-#fF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十条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 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 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 月1 5 IEI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 上。 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 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 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 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 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J。 市相关主管部i'-J(以下筒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 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 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 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 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 件一)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见附件二)。 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 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 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 问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 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 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 审核并确认。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 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格、不合格。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件三)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 格。 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优进行综合评审。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J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J至60分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 之间; 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 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 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中■l药技拳膏市I 2007.Il1.3月l5日V_o1.7 No.2 式颁布。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 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 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 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 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 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 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 财政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 业;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 业。 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ooi】112 号)的规定,享受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 收暂行规定 (国函[19971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 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 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 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 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国 地区(部f1)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 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 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 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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