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间借贷利息司法解释为《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然⼈进⾏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不得主张对⽅⽀付利息。通常情况下,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借贷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不予⽀持。
⾃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9年8⽉20⽇起每⽉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如何约定
根据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以当事⼈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 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参照当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应予⽀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利率⽀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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