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担保业务经营治理,及时准确揭示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业务质量,为核算经营成果提供依据,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有关规定和我司实际情形,特制定«担保业务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类是指由我司担保业务经营、治理人员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担保业务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判,并将担保业务按风险程度划分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 真实性原那么。各业务部门应广泛搜集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量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的反映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
(二) 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那么。分类人员应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阻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还款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担保业务进行整体评判,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 重要性原那么。各业务部门应依照阻碍客户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判。
(四) 及时性原那么。各业务部门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担保业务治理工作,及时、
动态地把握阻碍债务偿还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加强保前、保中、保后治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四条 依照担保业务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担保业务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缺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为不良担保业务。
第五条 五类担保业务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 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 关注:尽管目前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阻碍的因素。
(三) 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显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缺失。
(四) 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确信要造成较大缺失。
(五) 缺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旧无法偿还债务,或只能偿还极少部分。
第六条 在执行核心定义的前提下,可参照每类担保业务的要紧特点进行分类。各类担保业务的要紧参考资产为:
(一) 正常类:客户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能够全额归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 关注类:
1、 客户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经营现金流量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显现流淌性不足的征兆;客户的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业务进展不成比例,切不能提供合理的说明,以致有理由怀疑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2、 客户经营治理存在较为严峻的问题〔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问题连续存在可能阻碍贷款的偿还。
3、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较差,不愿与我司合作。
4、 抵〔质〕押品价值下降。
5、 保后治理不善,未能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及财务状况。
6、 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有一定问题〔如: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负面阻碍的公布信息;〕,可能阻碍我司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判。
7、 借款人从事固有风险专门大的行业〔如:从事证券投资行业;处于研发时期的高科技行业等〕,其最终还款能力容易因市场波动或产品的成败显现负面大幅度波动。
8、 借款人治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如高层治理人员大范畴变动或要紧领导人离职〕,且新任治理层还款意愿较差,可能削弱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9、 难以获得充分的资料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形及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定期更新评估,因此专门难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10、 项目长期被推迟或项目原有打算的重大变更对项目产生了负面阻碍以致削弱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11、 借款人所处的法律环境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致削弱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12、 借款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不匹配,可能阻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三) 次级类
1、 借款人显现连续财务困难,阻碍其业务的连续经营,表现为:显现支付困难,同时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 借款人内部治理纷乱,阻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3、 借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和担保。
(四) 可疑类
1、 贷款会发生较大缺失,但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缺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2、 借款人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项目处于
停建或缓建状态;借款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
3、 我司已采取法律手段,但估量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缺失。
4、 借款人因无力还款,虽通过重组、兼并、合并仍不能按打算偿还本金和利息。
(五) 缺失类
1、 借款人的经营停滞,贷款绝大部分或全部将发生缺失: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抵〔质〕押品价值难以确定,变现困难;固定资产项目停工时刻长且复工无望。
2、 借款人破产或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程序差不多完结,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专门少的部分,或因为各种缘故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
第七条 展期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不匹配的借新还旧贷款担保,按照核心定义分类。
第八条 对借款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借款人没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如借款人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那么应划分为不良贷款并依法追偿,按实际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具体分类。
第三章 分类方法
第九条 担保业务分类法的核心是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要紧偿还来源,以反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判定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要紧包括:
(一) 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包括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阻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 债务人的信用记录;
(三) 债务人的偿还意愿;
(四) 反担保的有效性;
(五) 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同一债务人有多笔担保业务的,假如反担保条件完全相同,能够合并判定;假如反担保条件不同,那么应逐笔分析反担保情形,按照审慎的原那么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 对抵〔质〕押品的评估。是否考虑动用抵〔质〕押品是区分正常担保和不良担保的重要分界线。对抵〔质〕押品的评估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 抵〔质〕押品的有效性。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我司的规定的范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 抵〔质〕押品价值的估量。在有市场的情形下,初分和审查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形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那么定值。
(三)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由正规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自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超过一年未经外部评估的,
需由业务人员按照合理的方法估量抵〔质〕押品价值。
第十二条 使用担保业务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时,应在定性判定的基础上,依照借款人的经营情形和财务状况的估量,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减值缺失比率进行分析判定。单笔担保业务的减值缺失比率应考虑债务人、反担保人可偿还本息额,可从其它途径收回的贷款本息,抵〔质〕押物及可查封资产变现价值等因素。
第四章 分类的差不多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
(一) 分类预备及初分:
1. 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由业务人员收集债务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差不多情形,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和保后检查报告等,为分类做好预备。
2. 初分。业务人员通过整理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填写分类表格,提出初分意见。各业务部门应对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 信贷讨论。风险操纵部定期组织业务部门进行信贷讨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分类资料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三) 分类的审查。风险操纵部依照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定,提出分类意见。
(四) 分类结果核定。公司放保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分类结果进行核定。
(五) 提出改进意见。公司放保评审委员会和风险操纵部在对分类结果进行审查、核定过程中要对企业经营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类实行实时初分、按季汇总分析。业务人员应依照阻碍债务偿还各因素的变化,按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及时调整风险分类信息并及时上报审查、核定。各业务部门的分类结果每季度汇总报风险操纵部。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类工作应与防范风险,化解不良相结合。应加强动态治理,认真分析不良担保的成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时发觉经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内部操纵制度,堵塞经营治理漏洞。
第五章 附那么
第十六条 本细那么由公司放保评审委员会负责说明、补充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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