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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审核流程

来源:锐游网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

一、退税申报受理

1、工作职责:

退税申报受理岗位负责受理出口企业及特定退税企业的退税申请,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申报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装订,各类申报表的填列是否完整,各类印章是否齐全,审核各种申报表注明的资料与所附资料是否相符,经审核发现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将申报的资料退回企业重新申报。核对无误的方可受理申报,并在企业报送的退免税申报审核传递表上签字,将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签收台帐,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出口退税审核岗位。

2、工作标准::

(一)资料验收:

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网上正式申报的申报记录

退(免)税申报审核传递表

退(免)税预审通过明细表

退(免)税预审未通过明细表

申请调整予以申报明细表

预审未通过结转下期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以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企业须提供)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报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F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时间是否在每月15日前,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用专

用的牛皮纸封面、封底装订并包角,每本资料厚度不得超过2公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还纳税人。

3、核对无误的受理申报,在企业报送的退免税申报审核传递表上签字,将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出口退税审核岗位。

工作时限:

1个工作日完成。

二、人工审核:

1、 政策审核

(1)申报时限的审核: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按出口之日起计算90日的当月退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出口之日起计算90日已超过当月退税申报期最后一天的,顺延至次月的退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每月申报一次,1-15日为申报期,凡15日为节假日的不得顺延,应提前至上一工作日正式申报。

(2)延期申报的审核办理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申请延期申报,凡超过90日申请的、申请延期申报理由不属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全的,不予批准延期申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的,需提供出口

发票复印件、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报关单证明复印件。

2、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更改的,需

提供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形式发票复印件、舱单或提单复印件。

3、 出口货物需办理部分退运或退换手续的,需提供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复印

件,部分退运或退换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 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无结关信息,不能做提交报送,需到海关补录信息的,需

提供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电子口岸查询报送无此信息的屏幕打印件。

5、 不可抗力、其它特殊原因或特殊出口货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范围。

(4)货物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货物范围。

(5)计税依据的审核:审核是否按出口发票上的FOB价计算“免、抵、退”税。

(6)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商品码库中注明的退税率一致。有退税率调整的按执行时间使用相应的退税率。

(7)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核:审核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进口料件免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退税申报凭证资料完整性、齐全性的审核:

(1)、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审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还应重点关注:企业申报时计量单位换算、出口商品码使用是否正确。

(3)、审核申报表与申报表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审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3、 原始单证合法、有效性的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审核

审核报关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审核报关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

审核贸易方式是否是为可退税贸易方式;

审核出口商品是否为可退税商品;

审核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和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已开代理证明”印章;

审核出口日期是否已超出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接受的申报日期;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2)出口商品发票的审核

审核出口发票是否为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套印发票临制章;

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

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印章和法人印章是否齐全;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3)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出口发票之间逻辑关系对审

审核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与出口发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名称、规格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审核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是否与出口发票的数量、单位一致;

审核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币制”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单价、总值、币别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审核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是否与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一致;

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则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内容与核销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

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并加盖退税机关印章;

审核委托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一名称一致;

审核受托企业代码和名称是否与所附报关章的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一致;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关系一致;

(5)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审核核销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审核核销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已核销印章;

审核出口单位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审核单位代码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法人代码一致;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6)远期收汇证明的审核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外经贸主管部门退税稽核专用章;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企业印章;

审核远期收汇证明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一致;

审核收汇方式、天数等项目是否符合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7)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税所需凭证的审核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上是否有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上是否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及由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审核中标证明通知书各项目是否齐全,数量、金额等内容与所附清单及其他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审核中标证明是否加盖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印章;审核中标证明的中标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中标人)的名称是否一致;审核中标证明的有关内容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审核供货合同的卖方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的名称及与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的中标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核供货合同是否有卖方、买方负责人的签字;审核供货合同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一致;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审核发货单的发货企业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中标人)名称一致;审核发货单的收货企业名称是否与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项目名称一致;审核发货单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一致;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审核收货清单的项目名称是否与中标证明书的项目名称一致;审核收货清单的收货企业名称是否与发货单的收货企业名称一致并加盖收货企业印章;审核收货清单的卖方是否与申报退税企业(中标人)名称一致;审核收货清单的设备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发货单的设备名称 、数量等内容一致,并且与其他凭证有关内容一致;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审核发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的企业名称一致;审核发票的机电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是否与其他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三、电子审核

(一)、审核程序

计算机审核程序,包括确定审核企业、自动审核、审核疑点调整、审核确认等四个步

骤:

1、确定审核企业。将待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组织到到审核区,确认该批申报的所属期进行审核。

2、自动审核。进入审核后,由系统自动对申报数据进行自身逻辑关系检查及与外部信息对审等处理。

3、审核疑点调整。经系统审核后,自动产生审核疑点。疑点调整人员根据审核疑点处理办法,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疑点处理,直至审核获得通过。疑点的调整必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属于申报违反政策而产生的疑点,则不能调整,也不能“人工挑过”。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疑点可转至相应的调查岗位,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审核结论。

4、产生审核结果。系统在进行审核计算后显示审核结果,产生本次该企业的退税额,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正式将本次审核结果提交审批,经领导审批后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二)、审核内容:

(1)自身逻缉审核:

(a)数据唯一性审核、数据有效性审核;

(b)审核贸易性质:贸易性质代码

(c)审核商品:该商品代码是否存在、是否为基本商品;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为禁止出口商品或不退税商品(进料加工除外)、免税商品;

(d)审核税率:审核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税率是否准确;

(e)审核单证:该报关单是否已开具过补办报关单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等单证。

(f)进料加工数据逻缉关系审核:该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经作备案登记,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2)外部审核:

(a)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申报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是否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是否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b)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申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

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c)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申报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3)综合审核

根据系统设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并计算“免、抵、退”税额。

(三)工作时限:

每月23日前完成。

(四)资料归档:

企业装订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 后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常见疑点及处理方法

1、 错误级别标志

“ ” 仅产生提示性疑点,不置错误标志; “W” 警告标志,可人工挑过; “E” 错误标志,慎做人工挑过; “R” 审核通过标志; “P” 已人工挑过标志。

对基本审核和综合审核标志为“R”或“P”的,才表明是审核通过的数据, 2、常见疑点问题的处理

一、退税申报超期(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申报退税)

1、审核基本原则:

退税申报的读入日期与申报的出口日期之差不应超过90天。

2、产生原因:

企业因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或其他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

3、调整规则:

1)核实已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延期申请报告”。核实无误的,予以人工挑过;

2)未申请“延期申请报告”或经核实不符规定的,不予处理,应按规定计算补征税。

二、免税明细电子信息中无此出口发票号码(XXX)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时,免税申报数据应与退税申报数据中的出口发票号码保持一致。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进行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录错误。

2)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录错误。

3)出口企业未就该出口发票号码向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4)征税机关尚未将该出口企业的免税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进行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录错误的,由企业填写《征免税发票订正表》,经检查核实后予以订正。

2)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录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进行订正。

3)出口企业未就该出口发票号码向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的,暂不处理,待清算时作补税处理。

4)征税机关尚未将该出口企业的免税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的,暂不处理,待该信息由征税机关传递后再重新审核。

三、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无此报关单号(XXX)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时,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号应包含在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录入错误。

2)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报关单号码与实际报关单号码不符,主要是指基层海关录入错误或数据传递过程中发生错误。

3)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滞后,即可能在以后几个月内传递。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录入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订正调整。

2)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报关单号码与实际报关单号码不符的,可以发函调查,回函证明真实后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3)报关单电子信息滞后的,待电子信息到达后再进行电子审核。

四、总局代理出口证明数据中无此代理出口证明号(XXX)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时,申报的代理出口证明号应包含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录入错误。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与实际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符,主要是指代理出口证明出具的税务机关录入错误或数据传递过程中发生错误。

3)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滞后。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填录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订正调整。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与实际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符的,应发函调查,回函证明真实后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3)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滞后的,不调整。待电子信息到达后再进行电子审核。

五、申报的美元离岸价与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美元离岸价之差超过规定范围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以海关报关单作为出口凭证进行退税申报时,其申报的美元离岸价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对应的美元离岸价之差应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时,美元离岸价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2)总局下传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

3)海关信息中的美元离岸价由于运保费的预估超出了误差范围。

4)系统审核规则配置中,出口美元离岸价之差的规定范围不合理。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2)总局下传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属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错误的,经发函核实后,进行人工挑过,并说明挑过理由。

3)经核实,属于海关信息中的美元离岸价由于运保费的预估超出了误差范围的,可以据实计算离岸价进行人工挑过处理,但需提供有关运保费的凭证。

4)系统审核规则配置中,出口美元离岸价之差的规定范围不合理的,调整审核配置中出口美元离岸价之差的范围。

六、海关数据曾被(XXX)挑过。

1、审核基本原则:

报关单分项录入申报,报关单上第一条在报关单号码(后9位)后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一条报关单数据只能申报一次。

2、产生原因:

1)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录错报关单号(本次申报错误或已挑过的报关单号对应的申报数据录入错误)。

2) 该海关数据已经申报过一次,重复申报。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2) 经核实,该海关关单已经申报过一次,确系重复申报数据的,不予挑过。

七、该商品不是基本商品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申报表中的商品代码必须是有基本商品标志的商品代码,有扩展码的必须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扩展码。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录错商品代码;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使用了大类或中类商品码;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商品代码填录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使用了大类或中类商品码的,必须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扩展码。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3)此疑点不可人工挑过。

八、禁止出口商品或不退税商品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货物范围必须是国家允许出口的商品和可退税商品。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使用了错误的商品代码;

2)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时,使用了错误的商品代码;

3)不予退税的货物申报了退税。

3、调整规则:

1)经核实,属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时,使用了错误的商品码的,由出口企业协商海关调整海关信息。

2)经核实,确系不予退税的货物,撤销该笔退税申报,应按规定作补征税处理。

3)此疑点不可人工挑过。

九、商品代码(XXX)不存在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申报表中的商品代码必须是在商品代码库中存在的有效代码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录错商品代码;

2)国家下发新的商品代码库后,企业没有及时升级;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商品代码填录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2)因没有升级代码库的原因,升级代码库后重新申报

3)此疑点不可人工挑过。

十、申报商品码(前8位)与海关数据中的(XXX)不等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与海关关单中列明的商品代码必须一致。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录错商品代码;

2)出口企业网上审核报送时,未仔细核对原始单证和电子信息的内容,导致两者商品码不一致。

3、调整规则:

1)出口企业商品代码填录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2)经核实,属企业网上审核报送错误的,须自行联系口岸海关更正。

3)此疑点不可人工挑过。

十一、海关登记册号(XXX)尚未登记。

1、审核基本原则:

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海关登记册号,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表中登记。

2、产生原因:

1)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口料件申报时,录错海关登记册号;

2)出口企业未进行手册登记就申报进口料件;

3)上年结转未转入本系统中。

3、调整规则:

1)经核实,属于出口企业未进行手册登记就申报进口料件的,应先办登记再申报;

2)属上年结转未转入本系统的,应按规定将上年数据转入本系统中。

3)此疑点不可人工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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