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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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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江苏水利74JIANGSU WATER RESOURCES2019年12月Dec. 2019浅谈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管理徐刘诚1 ,蒋本虎I ,李恺2(1.南京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江苏南京210036 ; 2.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江苏南京210011)摘要:取水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我国水资源事业的

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取水许可证被注销后,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就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管理,提出 了可供参考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取水许可;许可注销;水资源管理中图分类号:TV21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7839(2019) S2-0074-03Discussion on the management after the cancellation of water drawing permitXU Liucheng1 , JIANG Benhu1 , LI Kai2(1. Water Affair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Corps of Nanjing, Nanjing 210036, Jiangsu ;2. Yangtze River Management Division of Nanjing, Nanjing 210011, Jiangsu)Abstract: The water drawing permi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Water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as played a good role in promoting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scientificization, and legal­

ization of Chinas water resources business. Howev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do not make clear how to deal

with the subsequent treatment afte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water drawing permit. Through case analysis and experi­ence summary,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was put forward.Key words: water drawing permit ; license cancell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取水许可制度是落实水资源使用总量和消耗 强度双重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 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要求,我国对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

属统一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水资源精细化管理的基

础。它不仅贯穿于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 监测的全过程,更有利于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下的

度,只有取得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用水。《水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 和地下水”。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

科学开发、按需利用和有效管理,是国家经济和社 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取

1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 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

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 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之规定。故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情况并不包含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一一下列情形不需

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收稿日期:2019-07-26作者简介:徐刘诚(1987-)男,本科,研究方向为水利工程管理及水行政执法。增刊2徐刘诚,等:浅谈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管理75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 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 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

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 急取水的。在水利部出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也都相继岀台了关于取水

许可证的管理细则。至此,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形 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取水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

为充实的法律依据山。2案例分析虽然取水许可制度从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成效,但在取水许可证被 注销后,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却没有出台国家层

面的法律法规,就算略有提及,也仅仅是一些原则 性的规定,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⑵,导致了现阶 段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注销当事人(企业或个人,

下同)取水许可证后,特别是对取水配套的建筑物、 构筑物如何进行后续管理这方面无法可依、无据可

查。因此,采取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尽相同,引发了 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公信

力。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曾遇到过一个案例,一

家有取水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多年前 按照《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了取水申请书、论证报告、备案说明等 相关材料,材料中详细说明了取水的起止时间、取 水地、取水量等信息,并且提交了泵房、值班室、取

水管等取水设施的详细资料。由于材料完备且符 合要求,A企业顺利取得了取水许可并办理了取水

许可证。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6年后,由于经营

项目的变更,从2015年7月开始停止取水,期间,A 企业未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任何沟通交流

或提交说明材料。在停止取水两年后,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

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注销了 A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但未采取相关后续措施,其取

水管网、泵房等设施一直维持原状至今,存在一定 的隐患,故水行政主管部门需采取相关举措,防患

于未然。3探讨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管理虽然在法律层面未明确取水许可证被注销后

该如何处理,但笔者依据多年的一线执法管理经验

和相关问题的长期思考,认为在兼顾提升行政效能 和降低行诉风险的前提下,对类似案例,可从以下 几个方面采取应对举措:3.1完善证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 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但笔者认为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作实践中宜采用人性化

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可以在准备注销当事人取水 许可证之前,安排管理人员主动和当事人进行沟

通,了解详细情况,并向其宣传《水法》《条例》中关 于长期不取水,将可能被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的规定,告知其逾期如再有任何取水行为,将被视 为无证取水,会受到相应处罚等相关内容。同时,

执法人员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全程录像及书 面记录,形成现场笔录,固化当事人长期未取水的 原因,为下一步工作夯实基础。必要时,可请当事

人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便进一步完善证据。如当 事人经告知后未进行任何改变,行政机关即可按照

程序要求,发布《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等文

书,合法合规的注销当事人的取水许可证。3.2加强监管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封 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行政机关应

当安排专人加强监管,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取水专项 监督检查⑶,一旦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违法取水, 应当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

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

取水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杜绝无证取水行为的 发生。3.3立案查处拆除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 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

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源地水

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

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量设施的要求;(五) 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 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八)其他注意事 项”的规定,当事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基础是要先

76江苏水利2019年12月获得取水许可决定书(即取水许可)。根据《办法》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岀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 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 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 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

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 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

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拆除临时设施。当事人仍拒不 履行相关义务的,案件将进入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的规定, 如当事人的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量、取水方式、退 水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则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

即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可依法强制拆除取水临

时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可,原取水许可失效。由此可见,一旦当事人因两 年未取水或其他原因导致取水许可和取水许可证 失效的,原取水配套设施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条件

4结语综上所述,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一项 重要法律制度,对我国水资源事业的制度化、科学

和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化、法制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⑷。广大执法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机 关应当对上述取水临时设施进行立案查处,之后可 依据《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员如何用对、用好、用活相关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 保障取水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取水许可 证注销后的后续工作,将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能

否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 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 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也能为我国水资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参考文献: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向当事人发送《限期补办许可通知书》

等文书,由于该条款属于授权性条款,给予了当事 人再次补办相关手续的机会,如当事人逾期仍拒不 办理相关手续,则需推进案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1] 李金晶.关于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

国水利,2017(19) , 42 -43.[2] 李海辰.中国取水许可延续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

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5), 80 - 81.[3] 李莎.浅析我国取水许可制度[J],法制博览,2016(11) , 187-188.[4] 朱乾德.我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现状与完善建议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 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J].人民长江,2015(11) , 1 -5.(上接第73页)系”等举措,着力补强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

2010 [MJ.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12.全弱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持续深化 宣传教育、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加快推进“移动水

[2] 江阴市统计局.2018年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R].无锡:江阴市统计局.2019.管”的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提升长江集中式饮用

[3] 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长江肖山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

方案[R].无锡:江阴市人民政府.201&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全市居民饮水安全, 并为沿江兄弟城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提升提

[4] 江阴市人民政府.长江肖山水源地达标建设情况汇报

[R].无锡:江阴市人民政府.2019.供一些借鉴。参考文献:[5] 缪俊,周顺,陆纪有等.江阴市深入实施长江大保护

的实践[J].中国水利,2019(03):30 - 32.[6] 龚国贤.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

告[R].无锡: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1]卢建法,何兴才主编.江阴市水利农机志-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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