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守则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基于甲乙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技术合作关系,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使用甲方技术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使用甲方技术期间(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资源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第三条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充分自由地使用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有权进行再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甲方所收集和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行业信息、公司所有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公司所发布的广告与宣传、制作的文案等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上述资料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利益关联的任何业务与活动。
第五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乙方承诺:除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或占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七条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视为乙方已同意遵照执行并代表甲方行为,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或领导无此权限。
第八条 双方同意,乙方使用期满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使用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使用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该保密期限为乙方使用期结束之日起一年。(此条可参考有无)
第九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使用期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使用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并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关的任何关联业务和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函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包括乙方自备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不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使用期结束时或者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十二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客户名单、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行销计划、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公司战略与决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十三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可从乙方保证金当中予以扣除;同时,甲方视情况可随时与乙方解除合作关系。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2007年 月 日
关于保密协议相关问题的个人建议与参考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保密协议的标的也主要是保守商业秘密或商业技术信息等,一般得从劳动法、民法和刑法等角度进行衡量。
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
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这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以下是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些建议和参考。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
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4、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5、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 6、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
7、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
个人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 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劳动法上的救济。原劳动部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保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处理。此外,对于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构成共同侵权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2)民法上的救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作出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除了劳动仲裁方式以外,用人单位还可采用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在索赔时,如果被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赔偿额计算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刑法上的救济。违反保密协议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性质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还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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