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

来源:锐游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进﹝2003﹞45号【发文日期】2003-10-27【实施时间】2003-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应于11月15日前,持《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表一)、出口合同正本和两套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有关资料,向相关税务分局办理备案申报。

  二、税务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填列《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汇总表》(见附表二),连同企业的一套出口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于11月26日前,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务分局同时将出口合同正本退企业,另一套复印件留存。

  三、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例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备案申报;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外(工)贸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退税分局办理备案申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