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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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进﹝2003﹞45号【发文日期】2003-10-27【实施时间】2003-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应于11月15日前,持《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表一)、出口合同正本和两套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有关资料,向相关税务分局办理备案申报。
二、税务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填列《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汇总表》(见附表二),连同企业的一套出口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于11月26日前,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务分局同时将出口合同正本退企业,另一套复印件留存。
三、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例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备案申报;符合《通知》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外(工)贸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退税分局办理备案申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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