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的技术创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规范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技术中心已经国家经贸委认证,根据集团公司创新发展规划,各单位应积极组建技术中心,争取尽早通过集团公司认证,积极开展创新工作,逐步形成集团的科技创新工作体系,未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暂按原科技开发体系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单位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制定要以集团的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列入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包括: 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基础上的自主创新项目,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等。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目的要求、分阶段进度与工作指标、起止时间、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保证条件(试验、设备等〉。
第七条 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
报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编制,报公司科技委论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行。
第九条 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
第十条 列入计划项目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确需变更和终止,需按两级计划管理的权限提出书面报告报技术中心办公室,一般项目由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批准变更和终止, 重大项目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计划项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年中如有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可按滚动计划的形式随时申报,经批准后补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分集团技术创新项目和各单位技术创新项目两级管理,分别由集团技术中心和各单位技术中心(或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项目申报和项目招标。项目申报由课题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技术中心办公室。项目招标分别由集团技术中心和各单位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规划确定招标项目,发布招标项目目录,课题组针对招标项目进行投
标。
第十五条 各单位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和招标项目的预审,预审合格项目提请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主任审批,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由公司科技开发部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和招标项目的组织和预审,报公司科技委论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集团技术中心立项项目在各单位论证合格的基础上,由各单位上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立项和招标项目的预审,预审合格,提请专家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列入集团技术创新计划。
第十八条 凡列入两级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签定项目合同,通过项目合同规范各方的责、权、利,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的签定表明了项目的正式立项,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选择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分析的基础上, 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鼓励集团内跨单位跨部门组成课题组联合攻关,鼓励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搞\"产学研\"联合攻关。联合攻关项目,要特别注意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明确成果收益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研究人员可以是流动的, 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随课题的需要而增减人员,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要负责跟踪推广应用。
第四章 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新项目的过程管理,每半年课题组填写《技术创新项目阶段工作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集团两级技术中心办公室(或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自我校正。对于存在问题不大的项目,由课题组自己采取措施调整。
(二)针对性校正。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非课题组自身能够解决的项目,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与课题组共同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
(三)强制性校正。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由技术中心采取终止项目或对项目人员、资金、进度、成果等进行强制性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弥补已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技术创新项目或撤项: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急剧变小或消失;
(二)已出现与研究项目基本相同的产品或技术,并且易于获得该产品或技术,项目已没有继续研究的必要;
(三)项目的研究条件(人员、资金、试验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满足项目继续开展的需要;
(四)结合设计施工工程开展的项目,所依托工程终止或撤项,项目已没有继续开展的条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难以按计划完成项目的; (六)项目资金被挪作它用的。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心(或科技开发部室)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档案,作为课题组业绩考核、奖惩和今后申请立项的依据。对于项目管理和执行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课题组,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课题组工作的评价要区分开来。对非课题组原因造成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课题组的工作要予以肯定和鼓励。
第五章 技术创新成果的鉴定和验收
第三十条 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范围的技术创新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列入集团技术创新计划内项目的验收以及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级鉴定项目的组织工作。集团各单位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市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鉴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只限于集团所属各单位牵头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集团内单位参与外单位牵头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集团公司不组织鉴定或验收,但该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后,完成单位应将项目有关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验收的主要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合同验收。会议鉴定是指由集团公司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合同验收是指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集团技术创新计划外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计划内项目采用合同验收方式。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申请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单; (十)其他材料。
技术创新合同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合同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属承担单位责任,项目委托单位有权责令承担单位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三十七条 鉴定验收专家原则上从集团技术中心专家库中遴选,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或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集团尚缺乏有关专家的,可暂由申请鉴定验收单位推荐,经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认定,可选聘部分非专家库专家,但不得超过参加鉴定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受聘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九条 受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的专家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保守被鉴定验收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四十条 鉴定验收时间。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或提前进行验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正式报告申请延期验收,经项目委托单位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技术创新计划外项目可随时提出申请鉴定。
第四十一条 鉴定验收申请。申请集团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拟鉴定验收日前15天将鉴定验收申请书和鉴定验收材料一套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经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审查后,按批准的日期组织鉴定验收。申请市以上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拟鉴定验收日前30天将鉴定验收申请书和鉴定验收材料一式二套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经审查后,上报主持鉴定部门。
第四十二条 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和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应在鉴定验收会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全套材料送到应聘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手中。
第四十三条 鉴定验收会一般程序:
(一)主持鉴定验收单位负责人宣布开会,介绍到会来宾,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总结报告,审查项目鉴定验收的有关文件;
(三)现场考察项目完成情况; (四)对项目进行评议;
(五)鉴定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项目鉴定验收的书面意见; (六)由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向课题组宣读鉴定验收意见; (七)主持鉴定验收单位负责人讲话; (八)课题组或项目完成单位领导讲话。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验收的项目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出具《鉴定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 技术创新合同项目考核内容: (一)工作内容考核; (二)技术指标考核; (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 (四)经费使用情况考核; (五)其它指标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确认完成的技术创新合同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技术创新合同项目完成确认书》。项目成果未达到合同要求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工作的有关条件(包括人员、经费、设备、材料等)由承担单位负责。补充工作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鉴定验收材料按存档要求整理后,集团公司组织鉴定验收项目一式三份,市以上项目一式五份报主持鉴定单位存档(承担单位需存档的,根据需要另外增加报送份数)。
第六章 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集团决定对于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奖励的主要方式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转让奖金,技术入股,研究开发经费节余奖等。
第五十条 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继续专职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鼓励集团职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在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集团范围内实施转化,需向集团外转让以及和集团外单位合作实施转化的,需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批准。
附件:
1、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 2、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同书
3、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编制计划内容及有关控制指标
4、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5、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合同项目总结报告书 6、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合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7、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成果鉴定(验收)申请表 8、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成果鉴定验收证书 9、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合同项目完成确认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