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1.0.3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1.0.4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作出规定。 1.0.5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 年。
1.0.6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2.1 术语
2.1.1 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2.1.2 可变荷载var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2.1.3 偶然荷载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4 荷载代表值repre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1.5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6 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值、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2.1.7 组合值combination value
对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2.1.8 频遇值frequ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2.1.9 准永久值quasi-permanent value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2.1.10 荷载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1 荷载效应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2.1.12 荷载组合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2.1.13 基本组合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组合。 2.1.14 偶然组合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一个偶然作用的组合。 2.1.15 标准组合characteristic/nominal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6 频遇组合freque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7 准永久组合quasi-permane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8 等效均布荷载equivalent uniform live load
结构设计时,楼面上不连续分布的实际荷载,一般采用均布荷载代替;等效均布荷载系指其在结构上所得的荷载效应能与实际的荷载效应保持一致的均布荷载。 2.1.19 从属面积tributary area
从属面积是在计算梁柱构件时采用,它是指所计算构件负荷的楼面面积,它应由楼板的剪力零线划分,在实际应用中可作适当简化。 2.1.20 动力系数dynamic coefficient
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或构件,当按静力设计时采用的系数,其值为结构或构件 的最大动力效应与相应的静力效应的比值。 2.1.21 基本雪压reference snow pressure
雪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积雪自重的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 年一遇最大值确定。
2.1.22 基本风压reference wind pressure
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 高度处10min 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 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公式(D.2.2-4)确定的风压。
2.1.23 地面粗糙度terrain roughness
风在到达结构物以前吹越过2km 范围内的地面时,描述该地面上不规则障碍物分布状况的等级
2.2 符号
Gk —— 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k ——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GGk —— 永久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Qk —— 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 —— 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 —— 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A —— 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SC —— 横风向风荷载效应 T —— 结构自振周期; H —— 结构顶部高度; B —— 结构迎风面宽度; Re —— 雷诺数; St —— 斯脱罗哈数; Sk —— 雪荷载标准值; So —— 基本雪压; ωk —— 风荷载标准值; ω0 —— 基本风压;
υcr —— 横风向共振的临界风速; α —— 坡度角;
βz —— 高度z 处的风振系数; βgz —— 阵风系数; γ0 ——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G ——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 ——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ψc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f —— 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ψq —— 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μr ——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μz ——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μs —— 风荷载体型系数; ε —— 风荷载地形地貌修正系数; ξ —— 风荷载脉动增大系数; υ —— 风荷载脉动影响系数; φz —— 结构振型系数; δ —— 结构阻尼比;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 采用。 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γ0S≤R
(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3-1)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γGi——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
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Q1 为可变荷载
Q1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
(3.2.3-2)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3.2.4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4)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3.2.7)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
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3.2.8)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3.2.9)
式中ψf1——可变荷载Q1 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 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10 对于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可按下式采用:
(3.2.10)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 的规定采用。
表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 次 1 (1)住宅、宿舍、旅馆、办公室、医院 病房、托儿所、幼儿园 (2)教室、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 医院门诊室 2 3 4 (1)食堂、餐厅、一般资料档案室 (1)礼堂、剧院、影院、有固定座位的看台 (2)公共洗衣房 (1)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 厅及其旅客等候室 (2)无固定座位的看台 5 6 7 8 (1)健身房、演出舞台 (2)舞厅 (1)书库、档案库、贮藏室 (2)密集柜书库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汽车通道及停车库 (1)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 客车 消防车 (2)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不小于6m×6m) 客车 消防车 9 厨房(1)一般的 (2)餐厅的 10 浴室、厕所、盥洗室: (1)第1相中的民用建筑 (2)其他民用建筑 11 走廊、门厅、楼梯: (1)宿舍、旅馆、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 住宅 (2)办公室、教室、餐厅、医院门诊部 (3)消防疏散楼梯,其他民用建筑 12 阳台: 2.0 4.0 2.0 2.5 2.0 2.5 3.5 0.7 0.7 0.7 0.7 0.7 0.7 0.7 0.6 0.7 0.5 0.6 0.5 0.6 0.5 0.5 0.7 0.4 0.5 0.4 0.5 0.3 4.0 35.0 2.5 20.0 2.5 3.0 3.0 3.5 3.5 4.0 4.0 5.0 12.0 7.0 0.7 0.7 0.7 0.7 0.7 0.7 0.7 0.9 0.90 0.9 0.7 0.7 0.7 0.7 0.6 0.5 0.6 0.6 0.5 0.6 0.6 0.9 0.9 0.9 0.7 0.7 0.7 0.7 0.6 0.6 0.6 0.6 0.6 0.3 0.5 0.5 0.3 0.5 0.3 0.8 0.8 0.8 2.0 类 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 频遇值 系数 Ψc 0.7 系数 Ψt 0.5 0.6 准永久值 系数 Ψq 0.4 0.5 (1)一般情况 2.5 0.7 0.6 0.5 (2)当人群有可能密集时 3.5 注:1 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 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 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 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 集中荷载验算。 5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
2
4.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 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1 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 2)第1(2)~7 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3)第8 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 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2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应按表4.1.2 规定采用;
2)第1(2)~7 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 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 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2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4.1.2 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墙、柱、基础计算截面以上的层数 1 2~3 4~5 6~8 9~20 >20 计算截面以上个楼层活荷载总和的 1.00 折减系数 (0.90) 0.85 0.70 0.65 0.60 0.55 注:当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采用括号内的系数。 4.1.3 楼面结构上的局部荷载可按附录B 的规定,换算为等效均布活荷载。
4.2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
4.2.1 工业建筑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
注:1 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包括计算次梁、主梁和基础时的楼面活荷载,可分别按本规范
附录B 的规定确定。
2 对于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道体器件车间、棉纺织车间、轮胎厂准备车间和粮食加工车间,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 采用。
4.2.2 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0kN/m2。
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宜小于3.5kN/m2。
4.2.3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C 中给出的以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
4.3 屋面活荷载
4.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 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表4.3.1 屋面均布活荷载 项次 1 2 类 别 不上人的屋面 上人的屋面 标准值 (kN/m2) 0.5 2.0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准永久值系数 Ψc 0.7 0.7 Ψf 0.5 0.5 Ψq 0 0.4 3 屋顶花园 3.0 0.7 0.6 0.5 注:1 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将标准值作0.2kN/m2 的增减。
2 上人的屋面,当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 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 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4.3.2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应根据直升机总重按局部荷载考虑,同时其等效均布荷载不低于5.0kN/m2。
局部荷载应按直升机实际最大起飞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一般可依据轻、中、重三种类型的不同要求,按下述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轻型,最大起飞重量2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20kN,作用面积0.20m×0.20m; ——中型,最大起飞重量4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40kN,作用面积0.25m×25m; ——重型,最大起飞重量6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60kN,作用面积0.30m×30m。
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4.4 屋面积灰荷载
4.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应分别按表4.4.1-1 和表4.4.1-2 采用。
表4.4.1-1 屋面积灰荷载 相 次 1 2 3 4 5 6 7 标准值(kN/m2) 类 别 机械铸造车间(冲天炉) 炼钢车间(氧气转炉) 锰、铬铁合金车间 硅、钨铁合金车间 烧结室、一次混合室 烧结厂通廊及其他车间 水泥厂有灰源车间 (窑房、磨房、联合 贮库、烘干房、破碎房) 水泥厂无灰源车间 8 (空气压缩机站、机 0.50 — — 修间、材料库、配电站) 注: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α≤25°;当α≥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25°<α<45°时,可按插值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第1~4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烟囱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第1、3、4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2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4.4.1-2 高炉邻近建筑的屋面积灰荷载 高炉容积 (m2) <255 标准值(kN/m2) 屋面离高炉距离(m) ≤50 0.50 100 - 200 - - 1.0 1.0 1.0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准永久值系数 ψc ψf ψq 1.00 — — 屋面无 0.50 - 0.75 0.30 0.50 0.30 屋面有挡风板 0.75 0.75 1.00 0.50 1.00 — 0.30 0.30 0.30 0.30 0.20 — 0.9 0.9 0.8 挡风板 挡风板内 挡风板外 组合值 频遇值 准永久 系数 ψc 系数 ψf 值系数 ψq 255-620 0.75 0.30 >620 1.00 0.50 0.30 注:1 表4.4.1-1 中的注1 和注2 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4.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檩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可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6.0m 的分布宽度内取2.0; 在天沟处不大于3.0m 的分布宽度内取1.4。
4.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4.5 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4.5.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注:1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
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 当计算挑檐、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 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3.0m 取一个集中荷载。
4.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4.5.3 当采用荷载准永久组合时,可不考虑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4.6 动力系数
4.6.1 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
4.6.2 搬运和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4.6.3 直升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5.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5.1.1 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5.1.2 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下列百分数,并乘以重力加速度: 1)软钩吊车:
——当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 时,应取12%; ——当额定起重量为16~50t 时,应取10%; ——当额定起重量不小于75t 时,应取8%。 2)硬钩吊车:应取20%。
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道,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考虑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注:1 悬挂吊车的水平荷载应由支撑系统承受,可不计算。
2 手动吊车及电动葫芦可不考虑水平荷载。
5.2 多台吊车的组合
5.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 台;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 台。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 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2.2 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5.2.2 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表5.2.2 多台吊车的荷载折减系数
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 2 3 吊车工作级别 A1~A5 0.9 0.85 A6~A8 0.95 0.90 4 0.8 0.85 注:对于多层吊车的单跨或多跨厂房,计算排架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及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5.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 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 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5.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5.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5.4.1 中的规定采用。
表5.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吊车工作级别 软钩吊车 工作级别A1~A3 工作级别A4、A5 工作级别A6、A7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准永久值系数 ψc 0.7 0.7 0.7 ψf 0.7 0.7 0.7 ψq 0.7 0.7 0.7 硬钩吊车及工作级别A8的软钩吊车 0.95 0.95 0.95 5.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6.1 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
6.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μrs0
(6.1.1)
式中 s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6.1.2 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 中附表D.4 给出的50 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6.1.3 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雪压值在本规范附录D 中没有给出时,基本雪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雪压或雪深资料,按基本雪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地没有雪压和雪深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雪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D 中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附图D.5.1)近似确定。
6.1.4 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值乘以系数1.2 采用。
6.1.5 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7;频遇值系数可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按雪荷载分区Ⅰ、Ⅱ和Ⅲ的不同,分别取0.5、0.2 和0;雪荷载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D.4 中给出的或附图D.5.2 的规定采用。
6.2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6.2.1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屋面形式,按表6.2.1 采用。
表6.2.1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项次 类别 屋面形式及积雪分布系数μr 1 单跨单坡屋面 2 单跨双坡屋面 3 拱形屋面 4 带天窗的屋面 带天窗有党 风板的屋面 5 多跨单坡屋面 (锯齿形屋面) 6 双跨双坡 或拱形屋面 7 8 高低屋面 注:1 第2项单跨双坡屋面仅当20°≤α≤30°时,可采用不均匀分布情况。 2 第4、5项只适用于坡度α≤25°的一般工业厂房屋面。
3 第7项双跨双坡或拱形屋面,当α≤25°或f/l≤0.1 时,只采用均匀分布情况。 4 多跨屋面的积雪分布系数,可参照第7项的规定。
6.2.2 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 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 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
3 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跨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7.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7.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wk=βzμsμzw0
(7.1.1-1)
式中wk ——风荷载标准值(kN/㎡); βz——高度z 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0 ——基本风压(kN/㎡)。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式中β
gz——高度
z 处的阵风系数。
7.1.2 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 中附表D.4 给出的50 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
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7.1.3 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全国基本风压图上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按基本风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口中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附图D.5.3)近似确定。 7.1.4 风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6、0.4 和0。
7.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7.2.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7.2.1 确定。
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 四类:
——A 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B 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 ——C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D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7.2.2 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表7.2.1 确定外,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修正系数ε分别按下述规定采用:
1 对于山峰和山坡,其顶部B 处的修正系数可按下述公式采用:
(7.2.2)
表7.2.1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 离地面或海 平面高度(m) 5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A 1.17 1.38 1.52 1.63 1.80 1.92 20.3 2.12 2.20 2.27 2.34 2.40 2.64 2.83 2.99 3.12 3.12 3.12 地面粗糙度类别 B 1.00 1.00 1.14 1.25 1.42 1.56 1.67 1.77 1.86 1.95 2.02 2.09 2.38 2.61 2.80 2.97 3.12 3.12 C 0.74 0.74 0.74 0.84 1.00 1.13 1.25 1.35 1.45 1.54 1.62 1.70 2.03 2.30 2.54 2.75 2.94 3.12 D 0.62 0.62 0.62 0.62 0.62 0.73 0.84 0.93 0.02 0.11 0.19 0.27 0.61 0.92 2.19 2.45 2.68 2.91 ≥450 3.12 3.12 3.12 3.12 式中 tgα——山峰或山坡在迎风面一侧的坡度;当tg α>0.3 时,取tgα=0.3; k——系数,对山峰取3.2,对山坡取1.4;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z——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的高度,m;当z>2.5H 时,取z=2.5H。
图7.2.2 山峰和山坡的示意
对于山峰和山坡的其他部位,可按图7.2.2 所示,取A、C 处的修正系数εA、εB为1,AB 间和BC 间的修正系数按ε的线性插值确定。
2 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 ε=0.75~0.85;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 ε=1.20~1.50。
7.2.3 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A 类粗糙度类别,由表7.2.1 确定外,还应考虑表7.2.3 中给出的修正系数。
表7.2.3 远海海面和海岛的修正系数η
距海岸距离(km) <40 40~60 60~100 ε 1.0 1.0~1.1 1.1~1.2
7.3 风荷载体型系数
7.3.1 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 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该表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 中的体型不同时,可参考有关资料采用;
3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 中的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4 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表7.3.1 风荷载体型系数 项次 类别 体型及体型系数μs 封闭式 1 落地双 坡屋面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封闭式 2 双坡 屋面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封闭式 3 落地拱 形屋面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封闭式 4 拱形 屋面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封闭式 5 单坡 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 6 高低双 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 7 带天窗 双坡屋面 带天窗的拱形屋面可按本图采用 封闭式 8 双跨双 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 不等高不9 等跨 的双跨 双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 不等高不10 等跨 的三跨 双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中跨上部迎风墙面的μs1按下式采用: μs1=0.6(1-2h1/h) 但当h1=h时,取μs1=-0.6 封闭式 带天窗带11 披 的双坡屋面 封闭式 带天窗带12 双披 的双坡屋面 封闭式 不等高不13 等跨 且中跨带天窗 的三跨双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坡屋面 中跨上部迎风墙面的μs1按下式采用: μs1=0.6(1-2h1/h) 但当h1=h时,取μs1=-0.6 封闭式 14 带天窗的 双跨双坡 屋面 迎风面第2跨的天窗面的μs按下列采用: 当a≤4h时,取μs=0.2 当a>4h时,取μs=0.6 封闭式 15 带女儿墙的 双坡屋面 可按无女儿墙的屋面采用 (a) (b) 封闭式 16 带雨篷的 双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对立 17 带两个雨篷的 双坡屋面 封闭式 带下沉天18 窗的 双坡屋面 或拱形屋面 封闭式 带下沉天窗 19 的双跨双坡 或拱形屋面 当女儿墙高度有限时,屋面上的体型系数 本图适用于s为8~20m,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封闭式 20 带天窗挡风 板的屋面 封闭式 带天窗挡21 风 板的双跨屋面 封闭式 22 锯齿形 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齿面增多或减少时,可均匀地在(1)、(2)、(3)三个区段内调节 封闭式 23 复杂多跨 屋面 天窗面的μs按下列采用: 当a≤4h时,取μs=0.2 当a>4h时,取μs=0.6 (a) 本图适用于Hm/H≥2及s/H=0.2~0.4的情况 靠山封闭24 式 双坡屋面 体型系数μs: β 0α 000000000A B C 0 D 15 +0.9 -0.4 +0.2 -0.2 30 30 +0.9 +0.2 -0.2 -0.2 -0.3 60 +1.0 +0.7 -0.4 -0.2 -0.5 15 +1.0 +0.3 +0.4 +0.5 +0.4 60 30 +1.0 +0.4 +0.3 +0.4 +0.2 60 +1.0 +0.8 -0.3 000 -0.5 15 +1.0 +0.5 +0.7 +0.8 +0.6 90 30 +1.0 +0.6 +0.8 +0.9 +0.7 60 +1.0 +0.9 -0.1 +0.2 -0.4 体型系数μs: β 000ABD E A’B’C’D -0.2 -0.2 -0.2 F -0.2 -0.2 -0.2 15 -0.8 +0.9 30 -0.9 +0.9 60 -0.9 +0.9 靠山封闭25 式 带天窗的 双坡屋面 β 000 本图适用于Hm/H≥2及s/H=0.2~0.4的情况 体型系数μs: A B C D D’ C’ B’ A’ E 15 +0.9 +0.2 -0.6 -0.4 -0.3 -0.3 -0.3 -0.2 -0.5 30 +0.9 +0.6 +0.1 +0.1 +0.2 +0.2 +0.2 +0.4 +0.1 60 +1.0 +0.8 +0.6 +0.2 +0.6 +0.6 +0.6 +0.8 +0.6 单面开敞26 式 双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a)两端有墙 (b)四面开敞 双面开敞及 27 四面开敞式 双坡屋面 α ≤10 30 00 体型系数μs: μs1 -1.3 +1.6 μs2 -0.7 +0.4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注:1 本图屋面对风有过敏反应,设计时应考虑μs值变号的情况; 2 纵向风荷载对屋面所引起的总水平力: 当α≥30时,为0.05Aωh 0当α<30时,为0.10Aωh A为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ωh为屋面高度h处的风压; 3 当室内堆放物品或房屋处于山坡时,屋面吸引力应增大,可按第26项(a)采用 0前后纵墙 28 半开敞 双坡屋面 迎风坡面的μs按第2项采用 本图适用于墙的上部集中开敞面积≥10%且<50%的房屋。 当开敞面积达50%时,背风墙面的系数改为-1.1 (a) α ≤10 30 00μs1 -1.3 -1.4 (b) μs2 -0.5 -0.6 μs3 +1.3 +1.4 μs4 +0.5 +0.6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29 单坡及 双坡顶盖 体型系数按第27项采用 (c) α ≤10 30 00μs1 +1.0 -1.6 μs2 +0.7 -0.4 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注:(b)、(c)应考虑第27项注1和注2 (a)正多边形(包括矩形)平面 封闭式房30 屋 和构筑物 (b)Y型平面 (c)L型平面 (d)Ⅱ型平面 (e)十字型平面 (f)截角三边形平面 31 各种截面 的杆件 (a) μs=+1.3 单榀桁架的体型系数μst=Φμs μs为桁架构件的体型系数;对型钢杆件按第31项采用,对圆管杆件按第36(b)项采用 Φ=A n/A为桁架的挡风系数 32 桁架 A n为桁架杆件和节点挡风的净投影面积 A n=hl为桁架的轮廓面积 (b) n榀平行桁架的整体体型系数 μstw=μst(1-εn)/ (1-ε) μst为单榀桁架的体型系数,ε按下表采用 33 独立墙壁 及围墙 (a)角钢塔架整体计算时的体型系数μs 方 形 挡风系数Φ 34 塔架 ≤0.1 0.2 0.3 0.4 0.5 风向① 2.6 2.4 2.2 2.0 1.9 风向② 单角钢 组合角钢 2.9 2.7 2.4 2.2 1.9 3.1 2.9 2.7 2.4 2.0 三角形风向 ③④⑤ 2.4 2.2 2.0 1.8 1.6 (b)管子及圆钢塔架整体计算时的体型系数μs 当μzω0d2≤0.002时,μs按角钢塔架的μs值乘以0.8采用; 当μzω0d2≥0.015时,μs按角钢塔架的μs值乘以0.6采用; 中间值按插值法计算 (a)f/l>1/4 (b)f/l≤1/4 35 旋转壳顶 μs=0.5sin2φsinΨ-cos2Φ μs=-cos2Φ 圆截面 36 构筑物 (包括烟(a)局部计算时表面分布的体型系数μs 囱、 塔桅等) 0 15 3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0000000000000H/d≥25 +1.0 +0.8 +0.1 -0.9 -1.9 -2.5 -2.6 -1.9 -0.9 -0.7 -0.6 -0.6 -0.6 H/d=7 +1.0 +0.8 +0.1 -0.8 -1.7 -2.2 -2.2 -1.7 -0.8 -0.6 -0.5 -0.5 -0.5 以m计 H/d=1 +1.0 +0.8 +0.1 -0.7 -1.2 -1.5 -1.7 -1.2 -0.7 -0.5 -0.4 -0.4 -0.4 表中数值适用于μzω0d2≥0.015的表面光滑情况,其中ω0以kN/ m2计,d(b)整体计算时体型系数μs μzω0d2 ≥0.015 ≤0.002 表面情况 H/d≥25 0.6 0.9 1.2 1.2 H/d=7 0.5 0.8 1.0 0.8 H/d=1 0.5 0.7 0.8 0.7 △≈0 △=0.02d △=0.08d 中间值按插值法计算;△为表面凸出高度 本图适用于μzω0d2≥0.015的情况 (a)上下双管 37 架空管道 s/d ≤0.25 0.5 0.75 1.0 1.5 2.0 ≥3.0 μs +1.2 +0.9 +0.75 +0.7 +0.65 +0.63 +0.6 (b)前后双管 s/d μs ≤0.25 +0.68 0.5 +0.86 1.5 3.0 4.0 6.0 8.0 ≥10.0 +1.20 +0.94 +0.99 +1.08 +1.11 +1.14 表列μs值为前后两管之和,其中前管为0.6 (c)密排多管 μs=+1.4 μs为各管之总和 风荷载水平分量ωx的体型系数c及垂直分量ωy体型系数μsy 38 拉索 α 0 10 20 30 40 μsx 0 0.05 0.10 0.20 0.35 μsy 0 0.05 0.10 0.25 0.40 α 50 60 70 80 90 00000μsx 0.60 0.85 1.10 1.20 1.25 μsy 0.40 0.40 0.30 0.20 0 000007.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得出。
7.3.3 验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一、外表面
1 正压区按表7.3.1 采用; 2 负压区
—对墙面,取-1.0; —对墙角边,取-1.8;
—对屋面局部部位(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100的屋脊部位),取-2.2; —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突出构件,取-2.0。
注:对墙角边和屋面局部部位的作用宽度为房屋宽度的0.1或房屋平均高度的0.4,取其小者,但不小于1.5m。
二、内表面
对封闭式建筑物,按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 或0.2。
7.4 顺风向风振和风振系数
7.4.1 对于基本自振周期T1大于0.25s的工程结构,如房屋、屋盖及各种高耸结构,以及对于高度大于30m且高宽比大于1.5的高柔房屋,均应考虑风压脉动对结构发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风振计算应按随机振动理论进行,结构的自振周期应按结构动力学计算。 注:近似的基本自振周期T1可按附录E计算。
7.4.2 对于一般悬臂型结构,例如构架、塔架、烟囱等高耸结构,以及高度大于30m,高宽比大于1.5且可忽略扭转影响的高层建筑,均可仅考虑第一振型的影响,结构的风荷载可按公式(7.1.1-1)通过风振系数来计算,结构在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βz可按下式计算:
βz=1+ξvφz/μz
(7.4.2)
式中 ξ——脉动增大系数;
v——脉动影响系数; φz——振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7.4.3 脉动增大系数,可按表7.4.3确定。 表7.4.3 脉动增大系数ξ
ω0T12(kNs2/m2) 钢结构 有填充墙的房屋钢结构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ω0T12(kNs2/m2) 钢结构 有填充墙的房屋钢结构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01 0.02 1.47 1.57 1.26 1.32 1.11 1.14 0.80 1.00 2.46 2.53 1.88 1.93 1.42 1.44 0.04 1.69 1.39 1.17 2.00 2.80 2.10 1.54 0.06 1.77 1.44 1.19 4.00 3.09 2.30 1.65 0.08 1.83 1.47 1.21 6.00 3.28 2.43 1.72 0.10 1.88 1.50 1.23 8.00 3.42 2.52 1.77 0.20 2.04 1.61 1.28 3.54 2.60 1.82 0.40 2.24 1.73 1.34 3.91 2.85 1.96 0.60 2.36 1.81 1.38 4.14 3.01 2.06 10.00 20.00 30.00 注:计算ω0T12时,对地面粗糙度B类地区可直接代入基本风压,而对A类、C类和D类
地区应按当地的基本风压分别乘以1.38、0.62和0.32后代入。
7.4.4 脉动影响系数,可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结构迎风面宽度远小于其高度的情况(如高耸结构等):
1)若外形、质量沿高度比较均匀,脉动系数可按表7.4.4-1确定。 表7.4.4-1 脉动影响系数v `总高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15202530354045度 H(m) 0.粗 糙 度 类 别 78 A 0.B 72 C 0.D 64 0.53
0 0.83 0.79 0.73 0.65
0 0.87 0.89 0.93 0.97
0 0.84 0.88 0.93 1.00
0 0.82 0.86 0.92 1.01
0 0.79 0.84 0.91 1.01
0 0.79 0.93 0.90 1.01
0 0.79 0.83 0.89 1.00
0 0.79 0.83 0.91 1.00 0.86 0.83 0.78 0.72
0.87 0.85 0.82 0.77 0.88 0.87 0.85 0.81
0.89 0.88 0.87 0.84
0.89 0.89 0.88 0.87
0.89 0.89 0.90 0.89
0.89 0.90 0.91 0.92 0.89 0.90 0.91 0.92
2)当结构迎风面和侧风面的宽度沿高度按直线或接近直线变化,而质量沿高度按连续规
律变化时,表7.4.4-1中的脉动影响系数应再乘以修正系数ζB和ζv。ζB应为构筑物迎风面在z高度处的宽度Bz与底部宽度B0的比值;ζv可按表7.4.4-2确定。
表7.4.4-2 修正系数θv BH/B0 ζv 1 1.00 0.9 1.10 0.8 1.20 0.7 1.32 0.6 1.50 0.5 1.75 0.4 2.08 0.3 2.53 0.2 3.30 ≤0.1 5.60 注:BH、B0分别为构筑物迎风面在顶部和底部的宽度。
2 结构迎风面宽度较大时,应考虑宽度方向风压空间相关性的情况(如高层建筑等):若外形、质量沿高度比较均匀,脉动影响系数可根据总高度H及其与迎风面宽度B的比值,按表7.4.4-3确定。
表7.4.4-3 脉动影响系数v H/B 粗糙度类别 A ≤0.5 B C D A 1.0 B C D A 2.0 B C D A 3.0 B C ≤30 0.44 0.42 0.40 0.36 0.48 0.46 0.43 0.39 0.50 0.48 0.45 0.39 0.53 0.48 0.45 50 0.42 0.41 0.40 0.37 0.47 0.46 0.44 0.42 0.51 0.50 0.49 0.46 0.51 0.50 0.49 100 0.33 0.33 0.34 0.34 0.41 0.42 0.42 0.42 0.46 0.47 0.48 0.48 0.49 0.49 0.49 总 高 度 H (m) 150 0.27 0.28 0.29 0.30 0.35 0.36 0.37 0.38 0.42 0.42 0.44 0.46 0.42 0.46 0.48 200 0.24 0.25 0.27 0.27 0.31 0.36 0.34 0.36 0.38 0.40 0.42 0.46 0.41 0.43 0.46 250 0.21 0.22 0.23 0.25 0.27 0.29 0.31 0.33 0.35 0.36 0.38 0.44 0.38 0.40 0.43 300 0.19 0.20 0.22 0.24 0.26 0.27 0.29 0.32 0.33 0.35 0.38 0.42 0.38 0.40 0.43 350 0.17 0.18 0.20 0.22 0.24 0.26 0.28 0.31 0.31 0.33 0.36 0.39 0.36 0.38 0.41 D A 5.0 B C D A 8.0 B C D
0.41 0.52 0.50 0.47 0.43 0.53 0.51 0.48 0.43 0.46 0.53 0.53 0.50 0.48 0.54 0.53 0.51 0.48 0.49 0.51 0.52 0.52 0.52 0.53 0.54 0.54 0.54 0.49 0.49 0.50 0.52 0.53 0.51 0.52 0.53 0.53 0.48 0.46 0.48 0.50 0.53 0.48 0.50 0.52 0.55 0.47 0.44 0.45 0.48 0.52 0.46 0.49 0.52 0.55 0.46 0.42 0.44 0.47 0.51 0.43 0.46 0.50 0.54 0.45 0.39 0.42 0.45 0.50 0.42 0.44 0.48 0.53 7.4.5 振型系数应根据结构动力计算确定。对外形、质量、刚度沿高度按连续规律变化的悬臂型高耸结构及沿高度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振型系数也可根据相对高度z/H按附录F确定。
7.5 阵风系数
7.5.1 计算围护结构风荷载时的阵风系数应按表7.5.1确定。 表7.5.1 阵风系数βgz 离地面高度(m) 5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50 200 250 300 地面粗糙度类别 A 1.69 1.63 1.60 1.58 1.54 1.52 1.51 1.49 1.48 1.47 1.47 1.46 1.43 1.42 1.40 1.39 B 1.88 1.78 1.72 1.69 1.64 1.60 1.58 1.56 1.54 1.53 1.52 1.51 1.47 1.44 1.42 1.41 C 2.30 2.10 1.99 1.92 1.83 1.77 1.73 1.69 1.66 1.64 1.62 1.60 1.54 1.50 1.46 1.44 D 3.21 2.76 2.54 2.39 2.21 2.09 2.01 1.94 1.89 1.85 1.81 1.78 1.67 1.60 1.55 1.51
7.6 横风向风振
7.6.1 对圆形截面的结构,应根据雷诺数Re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规定进行横风向风振(旋涡脱落)的校核:
1 当Re<3×105时(亚临界的微风共振)应按下式控制结构顶部风速vH不超过临界风速vcr,vcr和vH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vcr=D/T1St
(7.6.1-1)
(7.6.1-2)
式中 T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St——斯脱罗哈,数对圆截面结构取0.2;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μH——结构顶部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ω0——基本风压(kN/m2); ρ——空气密度(kg/m3);
当结构顶部风速超过vcr时,可在构造上采取防振措施,或控制结构的临界风速vcr不小于15m/s。
2 Re≥3×106且结构顶部风速大于vcr时(跨临界的强风共振),应按第7.6.2条考虑横风向风荷载引起的荷载效应。
3 雷诺数Re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Re=69000vD
(7.6.1-3)
式中 v——计算高度处的风速(m/s);
D——结构截面的直径(m)。
4 当结构沿高度截面缩小时(倾斜度不大于0.02)可近似取2/3结构高度处的风速和直径。 7.6.2 跨临界强风共振引起在z高处振型j的等效风荷载可由下列公式确定:
(7.6.2-1)
式中 λj——计算系数,按表7.6.2确定;
φzj——在z高处结构的j振型系数,由计算确定或参考附录F;
δj——第j振型的阻尼比;对第1振型,钢结构取0.01,房屋钢结构取0.02,混凝土结构
取0.05;对高振型的阻尼比,若无实测资料,可近似按第1振型的值取用。 表7.6.2中的H1为临界风速起始点高度,可按下式确定:
H1= H×(vcr/vH)1/α
(7.6.2-2)
式中 α——地面粗糙度指数,对A、B、C和D四类分别取0.12、0.16、0.22和0.30;
vH——结构顶部风速(m/s)。
注:校核横风向风振时所考虑的高振型序号不大于4,对一般悬臂型结构,可只取第1或第
2个振型。
表7.6.2 λj计算用表 结构 类型 高耸 结构 高层 建筑
7.6.3 校核横风向风振时,风的荷载总效应可将横风向风荷载效应SC与顺风向风荷载效应SA按下式组合后确定:
1 2 1.56 1.56 1.54 0.73 0.72 0.63 1.49 0.45 1.41 0.19 1.28 1.12 0.91 0.65 0.35 0 0 -0.11 -0.36 -0.52 -0.53 -0.36 振型 序号 1 2 3 4 1.56 1.55 1.54 0.83 0.82 0.76 0.52 0.48 0.32 1.49 0.60 0.06 1.42 0.37 1.31 0.09 0.03 1.15 0.94 0.00 0.15 0.68 0.20 0.37 0.23 0 0 0 0 -0.16 -0.33 -0.38 -0.27 0.16 -0.05 -0.18 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H1/ H -0.19 -0.30 -0.21 0.30 0.33 0.02 -0.20 -0.23
(7.6.3)
7.6.4 对非圆形截面的结构,横风向风振的等效风荷载宜通过空气弹性模型的风洞试验确定;也可参考有关资料确定。
E.1 高耸结构
E.1.1 一般情况
T1 = (0.007~0.013) H
钢结构可取高值,钢筋混凝土结构可取低值。 E.1.2 具体结构
1 烟囱
1)高度不超过60m 的砖烟囱:
T1=0.23+0.22×10-2H2/d
2)高度不超过150m 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T1=0.41+0.10×10-2H2/d
3)高度超过150m,但低于210m 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T1=0.53+0.08×10-2H2/d
式中 H——烟囱高度(m);
d——烟囱1/2 高度处的外径(m)。 2 石油化工塔架(图E.1.2)
1)圆柱(筒)基础塔(塔壁厚不大于30mm) 当H2/D0<700时
T1=0.35+0.85×10-3H2/D0
当H2/D0≥700时
T1=0.25+0.99×10-3H2/D0
式中 H——从基础底板或柱基顶面至设备塔顶面的总高度(m);
图E.1.2 设备塔架的基础型式
(a)圆柱基础塔;(b)圆筒基础塔;(c)方形(板式) (E.1.2-1)
(E.1.2-2)
(E.1.2-3)
(E.1.2.1)
(E.1.2.2)
框架基础塔;(d)环形框架基础塔
D0——设备塔的外径(m);对变直径塔,可按各段高度为权。取外径的加权平均 2)框架基础塔(塔壁厚不大于30mm)
3)塔壁厚大于30mm 的各类设备塔架的基本自振周期应按有关理论公式计算。 4)当若干塔由平台连成一排时,垂直于排列方向的各塔基本自振周期T1 可采用主塔(即周期最长的塔)的基本自振周期值;平行于排列方向的各塔基本自振周期T1 可采用主塔基本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0.9。
E.2 高层建筑
E.2.1 一般情况
1 钢结构T1=(0.10-0.15)n
2 钢筋混凝土结构T1=(0.05-0.10)n
式中 n——建筑层数。 E.2.2 具体结构
1 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框剪结构
2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式中 H——房屋总高度(m);
B——房屋宽度(m)。
(E.2.1.1)
(E.2.1.2)
(E.2.1.3)
(E.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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