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双方协议书模板(4篇)
有关双方协议书模板
协 议 书
甲方:泾县昌桥乡中心卫生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为了使患者能够得到完整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经双方协调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护理方案。
2、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及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要求医护人员对其隐私保密的权利。
2、有获得有关本人疾病信息的权利。
3、有对本人进行治疗时知情同意的权利。
4、有遵守院规,不得随意外出,服从医嘱与医务人员全面合作的义务。
5、有遵从医嘱及时出院,并保护自己,按时复诊,减少复发的义务。
三、特别强调事项
1、综上所述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2、乙方住院期间宜安心治疗,不得任意离院外出。乙方已被告知其本人病情以及外出对本人健康甚至生命的危险,并明白外出的危险包括上述医疗风险及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本人自愿承担外出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如外出期间发生不良后果本人免除所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一切责任。
3、乙方已被告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时,应立即与住院所在科室联系,以便可以当即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4、住院病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自负。
5、住院病人需陪护一人,陪护离院时必须得到病人及院方同意。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存入病历中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20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有关双方协议书模板
男方:CCC 身份证号码:CCC 住址:CCC
一、因男方情感出轨、又既未对女方尽过责任,又没尽过养家的义务,男方迫不及待的由20xx下半年对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因考虑孩子即将面临高考,承诺男方孩子高考完后离婚。男方CCC与女方CC1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 字第113号。现因男方情感上出轨、因男方工作岗位提高后瞧不起女方、因女方不能满足男方性欲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方单位稳定,收入稳定特给男方,但是由于男方从未对孩子付出感情,特由女方抚养,_男_方每月_10_日前向__女_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_3500_元人民币,另外读书相关资料费、医疗费、四季着装费、及其他不可控费用计每月1500直至 _结婚成家结束。如物价上涨厉害男方应每年20%递增 上述费用。
(二) 子女 大学毕业之后的再教育费、医疗费、找工作等其它各项需支出的费用由男方承担,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 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男方承担90%,女方承担10%。
(四) 如果子女 将来结婚生子男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五)非监护方探视子女 具体方式为:探视自由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如下:位于 房屋一套、家中家用电器若干、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及男方存折: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家中家用电器若干及男方存折: 归双方婚生子女王烯所有,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因男方过错,归女方所有。经协议 选择谁,此人就享有在此房屋的居住权。
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五、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百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女方: 年 月 日
男方:年 月 日
有关双方协议书模板
协 议 书
甲方:泾县昌桥乡中心卫生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为了使患者能够得到完整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经双方协调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护理方案。
2、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及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要求医护人员对其隐私保密的权利。
2、有获得有关本人疾病信息的权利。
3、有对本人进行治疗时知情同意的权利。
4、有遵守院规,不得随意外出,服从医嘱与医务人员全面合作的义务。
5、有遵从医嘱及时出院,并保护自己,按时复诊,减少复发的义务。
三、特别强调事项
1、综上所述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2、乙方住院期间宜安心治疗,不得任意离院外出。乙方已被告知其本人病情以及外出对本人健康甚至生命的危险,并明白外出的危险包括上述医疗风险及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本人自愿承担外出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如外出期间发生不良后果本人免除所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一切责任。
3、乙方已被告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时,应立即与住院所在科室联系,以便可以当即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4、住院病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自负。
5、住院病人需陪护一人,陪护离院时必须得到病人及院方同意。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存入病历中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
有关双方协议书模板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