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 飞鹰牌FY125-3P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 桂GN8580 ,发动机号:07C56628 ,车辆识别码: LE8PCJL3971026255,行驶证登记人: 覃荣贵 )于20xx年10月 8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整(¥3500.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自本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对该摩托车享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的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 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违法或意外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 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六) 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及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得违背以上各条款,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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