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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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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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